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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朝簿籍制度略談

本章是第二卷結尾時,徐澤向鄭成討要田賦簿籍的補充說明,放在原文太累贅,改到了作品相關。

賦稅制度是朝代存續的根本,只要賦稅制度沒有崩壞,擁有廣袤國土的戰略縱深和眾多子民擁護的王朝,哪怕在前線一再失敗,也可以憑藉雄厚的國力,迅速拉起一支生力軍再頂上去。

穿越到古代中國,不深入瞭解當時的賦稅制度和執行情況,連底層的百姓生存狀態、國家的戰爭潛力等問題都沒搞清楚,就妄想憑藉一堆所謂的金手指橫推天下,只能說是異想天開,把爭霸當成了過家家。

即便最混亂的王朝,稅收也是有制度的,只不過執行得好壞而已,而這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民賦簿籍。

華夏曆朝徵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宋人更認為“蓋簿書乃財賦之根柢,財賦之出於簿書,猶禾稼之出於田畝也”。

大宋民賦簿籍區分坊郭戶和鄉村戶。

二者之下又都劃分主戶與客戶,坊郭主、客戶的區分往往依據有無房屋等生活資料。而鄉村主、客戶的區分則往往依據有無土地等生產資料;坊郭主戶分為十等戶(也有坊郭主、客戶混通分成十等戶的情況)。

鄉村主戶則分為五個等級。

一般說來,一、二等戶是地主,三等戶既有地主,也有較富裕的農民,四、五等戶大都是貧苦的農民。故一、二、三等戶又稱鄉村上戶,四、五等戶又稱鄉村下戶。

徐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只能待在農村發展,暫時就只介紹鄉村戶籍制度。

記錄民賦簿籍的版簿,正式名稱叫“五等丁產簿”,通常由鄉書手造好草簿後,送縣衙匯總編造和保管,此版簿既記錄鄉村主戶的人丁情況,又登載各戶的財產數量。

每隔三年,逢著閏年,就須重新編造一次。

並且必須將歷年的版簿進行核對,並將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等逐一勘同,並妥善裝訂保管。

而所謂的一至五等戶,實際上與各戶的人丁多少完全無關,只依據各戶的財產多少。

官府確定戶等的方法也不是簡單,通常依據地域、田地肥瘦、當地官府行政能力等靈活使用多種辦法。

第一種,以家業錢(又名家業貫陌、家力、物力、產業、家產、家直、貲產等)判別戶等,需把各戶的田畝和浮財折算成錢,然後再依照規定的五等家業錢額,劃分戶等。

問題來了,首先是標準不同,如同一縣中,甲鄉靠近縣城,交通便利,產業豐富,有家業錢三千貫以上才算一等戶,而乙鄉窮鄉僻壤,有五百貫以上就算一等戶。

再就是演算法也不同,家業錢既要估算“田畝物力”,又要估算“浮財物力”。

田畝物力一般依土地的肥瘠定價值的等差,而好田和壞田的家業錢額可以相差好多倍,但即便同一塊田,今年的上田,來年遭了水浸,又可能變為下田。

而浮財物力的折算比田畝物力更加複雜,也更易流於苛細。什麼物件應當估算或不應當估算,朝廷並沒有,也不可能有很具體、很詳盡的規定,只是聽憑裡甲、鄉書手和縣吏通同作弊,結果自然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

神宗朝張方平曾抨擊免役法說“臣聞諸路,其間刻薄吏點閱民田、廬舍、牛具、畜產、桑棗雜木,以定戶等,乃至寒瘁小家農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輸十,估萬輸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連小農具、小傢俱和小牲畜等都須折算家業錢,每家業錢一貫納十文役錢。

第二種,以稅錢劃分戶等,這個稅錢,並不是後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兩稅的夏稅錢。

稅錢因為直接和土地產出掛鉤,因此,以稅錢劃分戶等,是以各戶田地的多少肥瘠為基礎,並不估算浮財。

但差別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稅一般收稅錢,而秋稅一般納稻米。

河東、河北、關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區,因為出產確實有限,並沒有夏稅錢。

陳州夏稅只有“苗子”,沒有稅錢,以大、小麥作折變的本位。

而開封府夏稅的本色多絲、綿、絹。稅錢不僅地域差異很大,同一地區,又依土壤的肥瘠為等差,有一畝而稅錢數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畝而稅數錢者,差異大的離譜。

第三種,以稅物劃分戶等,其核心為均錢之法,即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約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

第四種,以頃畝劃分戶等,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