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魁北克法案》的條款,住在現安大略省的那些親英分子不享有早先在十三個殖民地中享有的代議制型別的政體,所以,他們很為不滿。因此,1791年,英國議會透過《憲法法案》,將魁北克分成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並在這兩個地區設立了由選舉產生的議會。但這時,帝國權力和殖民地自治之間再度發生了早先震撼過十三個殖民地的那種同樣的衝突。在上加拿大和下加拿大。以總督和指定的議會為一方,以民選議會為另一方,兩方之間展開了憲法上的鬥爭。鬥爭的焦點集中在以下這些問題上:濫用官職任命權、控制稅收、控制法院系統以及把公有土地僅僅分配給國家教會英國聖公會而不顧衛理公會教派和長老會教派聲稱他們有更多的成員。
到1837年時,事態已陷入嚴重的僵局,民眾領袖(上加拿大的威廉·羅耀·麥肯齊和下加拿大的路易·約瑟夫·帕皮諾)決定使用武力。儘管戰鬥在蒙特利爾和多倫多周圍發生,但人民中的大部分仍持消極態度。起義者被輕而易舉地擊敗了,其領導人逃往美國。英國政府作出的反應是,派德拉姆伯爵任加拿大各省總督,並授與他進行管理和調查的一切權力。
德拉姆在加拿大隻呆了五個月,但他充分利用了這段時間,在各省聽取了各種意見。回國後,他提交了一份具有歷史意義的報告;這份報告成為英帝國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除了建議兩個加拿大再次合併外,他的偉大貢獻還在於提出了允許殖民地實行“責任政府制”的重大建議:
採納真正的代議制政體的原則,並將這一原則交給代議制機構所信任的人,以促進對公共事務的處理——這種態度是明智的,然而,這種明智的態度在北美殖民地政府中從未得到承認。…如果以其他任何方式,而不是根據在大不列顛是非常有效的那些原則管理政府,我不知道如何才能取得……諧調。…但是,君主必須忍受代議制機構所帶來的必然結果;如果君主得組織與代議制機構相一致的政府,就必須同意靠代議制機構所信任的那些人來使這種政府維持下去。
德拉姆所說的責任政府制即代議制政體,指的是要讓帝國權力和殖民地自治之間由來已久的衝突得到有利於後者的解決。他準備允許殖民地議會擁有與英國議會所亭有的—樣多的權力,不過還有某些限制,即:帝國政府將繼續控制對外關係、管理貿易、支配公有土地和確定殖民地法規。
如果這一大膽的、前所未有的建議被早一點提出和採納,美洲殖民地可能永遠不會爆發起義。然而,甚至在1839年這份報告提出時,它還邀到了廣泛的抨擊,被認為是一份必將削弱英帝國的帶有空想的檔案。但是,後來一系列事件所造成的壓力很快就迫使英國政治家試驗德拉姆伯爵的新原理。儘管試驗進行得謹小慎微,而且是嘗試性的,但卻立刻在英屬北美獲得成功。於是,責任政府制被推廣到其他殖民地,並帶來了同樣的好處。因此,德拉姆伯爵的思想為英聯邦在不幸的加拿大起義之後的數十年中的建立提供了基礎。這就是那些起義和由此引起的著名的“德拉姆報告”所具有的歷史意義。
國家時期 一旦前歐洲殖民地贏得獨立或自治,它們便進而發展各自的政治制度和習俗;這些制度和習俗極為多樣,取決於諸如地理背景和前殖民地時期的經歷之類的因素。
美利堅合眾國 1777年的《邦聯條例》是為管理新的美利堅合眾國而準備的第一份檔案。它是自由主義者的傑作;自由主義者確信:暴政和中央集權是連在一起不能分離的;民眾的自由透過權力分散能得到最好的維護。因此,十三州邦聯的創立者允許中央政府對純國家事務有管轄權,而將其他所有事務交給各州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各州保有其主權、自由和獨立以及國會召開時十三州邦聯設有專門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的一切權力、司法權和權利”。
這一安排並沒有給國家政府控制諸州和個人的足夠權力。這一點在1785至1787年的大蕭條時期變得很明顯;當時,聯邦政府發現它幾乎束手無策。在有些地區,失業者組織起來,向州首府挺進,透過暴力獲得救濟(如1787年馬薩諸塞州的謝司起義)。在其他州,即在下層社會控制州議會的地區,則透過了減輕債務人負擔的法律。這些發展使保守的有產業者確信,需要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來制止“暴徒統治”。所有這些就是1787年5月25日在費城獨立廳召開制憲會議的背景。
出自憲法大廳的那個檔案是為了抑制民眾的民主政治而精心擬定的。其主要特點是制訂了完善的制約與平衡制度。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