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對信託收益免稅,鑑於信託制房地產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同質性,具體細節可參照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政策法規。
2。 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儘快推出產業基金法
法律法規一直是制約一個產業發展的瓶頸。由於產業投資基金種類繁多,組織結構也多樣,而且涉及資本市場和產業投資領域,因此它遠比證券投資基金複雜,所以我國對產業投資基金實行先立法再實施的原則。
目前,由於產業投資基金法未能出臺,絕大部分投資者都是採用成立諮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等形式從事產業投資。這種方式並不是投資基金的管理方式。這種形式不能解決內部人控制的問題,道德風險高度集中,易形成股東對公司的操縱,也無法形成有效的資本放大,執行成本居高不下。另外,我國目前的法律還不允許實行有限合夥制投資基金。現行《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只能按無限合夥方式設立,故所有合夥人都必須對合夥公司承擔無限責任。這種規定也是與產業基金的發展趨勢相矛盾的。因此,應該儘快推出一部能夠規範各類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否則不但會窒息探索者的熱情,而且在目前國內的房地產界和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翹首以盼的時候,如果還遲遲不推出一部對其進行規範的法律,那不但會制約房地產業的發展,推遲房地產產業的升級,而且會導致一些企業和個人鋌而走險,玩一些所謂的法律真空下的冒險遊戲,這就會嚴重損害我國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3。 加強監管,規範基金投資運作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作為一種橫跨房地產業和資本市場兩個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其涉及的投資物件廣、投資方式複雜多樣,它的投資運作既有一般投資基金的規律,又有自身特殊的規律。而且房地產投資基金在我國畢竟是新鮮事物,它的運作必然是一個從不夠成熟到成熟的探索過程,會受到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等多種環境因素的影響,這其中會出現各種偏差和失誤,所以需要政府採取各種措施進行規範和引導,以使其發展得更加健康高效。為了從微觀上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也為了從宏觀上提高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執行效率,使其在促進房地產產業升級和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上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以及國民經濟的發展,應該對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有效的監管。一方面要防止房地產投資基金與其他房地產金融機構進行過度競爭,具體措施包括禁止其吸收居民存貸結合的住房儲蓄、不準辦理政府補貼的低息抵押貸款等;另一方面要鼓勵其股本運用,實行專業化投資組合,並把絕大部分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監管部門應當嚴格限定基金髮起人和管理人的資格,限制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比例,在統一基金合同契約、儘量減少投資者風險的同時,加強對基金資訊披露和風險揭示的要求,要求基金定期、不間斷地向投資者公開其資產、負債規模和結構,增強基金的經營透明度。並且要求基金定期就其投資情況、資產組合和資產狀況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節 中國REITs的發展策略
一、房地產投資基金髮展模式分析
國際上通行的房地產投資基金是專門投資於具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和收益的物業的證券類投資產品,與國內目前房地產信託產品具有一定的區別。在國外,作為一種已被證券化的產品,其投資目標要求主要是規定房地產投資基金必須以產生收入的房地產為投資目標;收入分配的要求是保證公司收入的絕大部分用於分紅;同時產品在交易所流通。對投資目標、收入分配和產品流通三方面的要求對形成房地產投資基金產品特性有決定性作用。在中國,鑑於房地產投資基金產生的特殊背景,與美國相比已經落後了40年的中國房地產信託市場要培育成熟、標準的類似於國外的房地產投資基金,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就目前來看,基於我國目前房地產行業和金融行業的相關法律制度,我國房地產投資基金產品發展成國際通行的成熟基金產品有三種可能路徑。
1。 信託模式
房地產投資基金產品是一種集合資金投資計劃產品。全球主要採取信託形式。我國自2002年開始推出的房地產信託產品全是以房地產專案為融資物件的一種信託型產品。儘管目前市場上發行的房地產信託產品都屬短期產品,期限以1年到3年為主,中長期產品較少,但都和美國主流產品一樣,全部屬於信託型。
信託結構是最符合房地產投資基金產品要求的形式。它不僅能有效體現信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