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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別明顯。

為了這一部分的論述,我提出如下觀點:競標中的贏家將在整個契約期內成為公共事業的服務提供者。只有發生重大和持續的違約行為時,才會替換掉這個中標的特許權持有者。

這一命題有以下幾點作為支援。第一,授予長期契約就是預計中標者會成為長期的供應者。簽訂長期契約的主要原因是給予供應者投資長期資產必要的激勵。Posner支援的短期契約簽訂程式意味著長期資產可以從特許權持有者轉至接替者。這樣就會實現適當的投資激勵。我對Posner的資產轉讓程式的特性表示懷疑,在下面(3)裡提出了我的理由。如果按特許授權人的期望,特許經營者在履約過程中稍有差錯就被撤銷特許權的話,長期契約就是天方夜譚,其投資目的也無法達到。 。 想看書來

一般行業及CATV行業中治理自然壟斷的特許投標(7)

訴訟的延遲和訴訟費用也使有關方面不願撤換特許持有者。此外,即使成功撤換了特許權持有者,也會產生很大的轉換成本(transition cost)。(這將在下面的(3)中進一步討論。)最後,同其他官僚機構一樣,特許權授予機構不願意承認錯誤,也不願意被指責犯有錯誤。如同Eckstein指出的,對公眾負有責任的決策者“從他們自己的決定中獲得行政利益和心理滿足,對他們的決定形成一種寧可辯解也不願作自我批評的態度”(1956,p� 223)。因為撤換特許權持有者被認為是公開承認錯誤,當特許權持有者出現違約行為時,可以預見特許權授予機構會寧願進行協商以達成 “折中”的解決方案。

價格…成本關係(Price�Cost Relations)。在不確定條件下執行長期契約時,固定價格的投標難以令人滿意。如果環境在技術、需求、當地要素供應條件、通貨膨脹等方面具有不確定性,那麼價格就會脫離成本而且/或者價格與成本之間的關係無法確定。

毫無疑問,引入價格彈性機制可以減少某些價格與成本相脫節的問題(Fuller和Braucher; 1964; p� 77~78; Goldberg; 1975; p� 19)。根據某些價格指數對價格進行調整是一種辦法。但這是一種相對粗略的修正方法,在技術發展迅速或者當地條件嚴重脫離總體指數的情況下,這種修正不可能令人滿意。成本加成(或者成本分擔)契約代替固定價格契約,可以更加精確地實現價格與成本的掛鉤。然而,執行成本分擔型的國防契約(defense contract)時又會出現一系列相關的困難(Scherer; 1964; Williamson; 1967)。審計和激勵不當的問題尤為嚴重。(注意:這些是與管制相關的缺陷。特許投標本是用來克服這些問題的。)

其他業績屬性(Other Performance Attributes)。契約中缺乏對於服務質量的明確規定,以及監控程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