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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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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日曲水會,古禊祭也。漢《禮儀志》雲“季春月上巳,官民皆潔濯於東流水上,自洗濯祓除去宿疾為大潔”。不見東流為何水也。晉中朝雲,卿已下至於庶民,皆禊洛水之側,事見諸《禊賦》及《夏仲御傳》也。趙王倫篡位,三日,會天淵池誅張林。懷帝亦會天淵池賦詩。陸機雲“天淵池南石溝,引御溝水,池西積石為禊堂。跨水,流杯飲酒”。亦不言曲水。元帝又詔罷三日弄具。今相承為百戲之具,雕弄技巧,增損無常。

史臣曰:案禊與曲水,其義參差。舊言陽氣布暢,萬物訖出,姑洗潔之也。巳者祉也,言祈介祉也。一說,三月三日,清明之節,將修事於水側,禱祀以祈豐年。應劭雲:“禊者,潔也,言自潔濯也。或雲漢世有郭虞者,以三月上辰生二女,上巳又生一女,二日中頻生皆死,時俗以為大忌,民人每至其日,皆適東流水祈祓自潔濯,浮酌清流,後遂為曲水。”案高後祓霸上,馬融《梁冀西第賦》雲“西北戌亥,玄石承輸。蝦蟆吐寫,庚辛之域”。即曲水之象也。今據禊為曲水事,應在永壽之前已有,祓除則不容在高後之後。祈農之說,於事為當。

九月九日馬射。或說雲,秋金之節,講武習射,像漢立秋之禮。

史臣曰:案晉中朝元會,設臥騎、倒騎、顛騎,自東華門馳往神虎門,此亦角抵雜戲之流也。宋武為宋公,在彭城,九日出項羽戲馬臺,至今相承,以為舊準。

志第二 禮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雲‘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範寧雲‘將窆而奠’。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鄭注改葬雲‘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範寧雲‘葬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耶?賀循雲‘既窆,設奠於墓,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晉氏修復五陵,宋朝敬後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隸之節,具體在三。昔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身,併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系東宮。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於居官之所,屬寧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箋表,不得奔赴。”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於殯東,大斂畢,便應建於西階之東。”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斃,建九旒。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畫龍升降云何?又用幾翣?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兇乃建耳。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別立兇旒。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今宜考以禮典,不得效尤從失。吉部伍自有桁輅,兇部別有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翣自用八。”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志。參議墓銘不出禮典。近宋元嘉中,顏延作王球石志。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鹹共遵用。儲妃之重,禮殊恆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志。”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並有移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宋懿後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未審當月數閏?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不為有疑不?”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穀梁》雲“積分而成月”。《公羊》雲“天無是月”。雖然,左氏謂告朔為得禮。是故先儒鹹謂三年期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