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牢循”。
二一八七頁一一行荀翌按:汲本、殿本“翌”作“昱”。下同。按:“翌”字經史多假為“昱”字。
二一八七頁一三行孔昱按:皇甫規傳“昱”作“翊”。集解引惠棟說,謂黨錮傳有孔昱,昱字元世,韓敕碑有御史孔翊元世,則翊即昱也。
二一八七頁一三行苑康汲本、殿本“苑”作“範”。下同。按:荀淑、竇武傳並作“苑康”,作“範”誤。
二一八七頁一三行□*(敷)**'□'*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本傳及韓敕碑皆作“□”。今據改,與下文合。
二一八八頁六行劉祗按:“祗”原鬥“只”,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二一八八頁六行朱楷按:“楷”原鬥“揩”,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二一九0頁一行荀翌附祖淑傳按:沉家本謂案淑傳雲兄淑子昱,則“祖”字鬥。
二一九0頁二行王璋字伯儀集解引惠棟說,謂“璋”當作“章”,“儀”當作“義”。
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上文王章為八廚,字本作“章”,此又作“璋”,必有一誤。
二一九一頁七行還居綸氏續志“綸氏”作“輪氏”。按:綸輪通。
二一九一頁八行為節*'志'*者所羞據汲本、殿本補。
二一九二頁一五行使*'使'*者往觀楚之寶器據汲本、殿本補。
二一九三頁九行使守高堂按:汲本、殿本“堂”作“唐”。
二一九三頁一四行*'則'*弒君父矣據汲本、殿本補,與左傳合。
二一九四頁七行時張讓弟朔為野王令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陽翟令張輿”,又膺為河南尹時考殺之也。
二一九四頁一一行今臣到官已積一旬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一旬”作“二旬”。
二一九四頁一三行皆鞠躬屏氣按:“鞠”原鬥“鞫”,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二一九七頁八行漏奪名籍刊誤謂“奪”當作“脫”。按:惠棟謂續漢書作“漏脫”,奪與脫古字通。
二一九八頁四行劉季陵清高士按:汲本“陵”作“林”。殿本考證謂“陵”本或作“林”。
二二0二頁六行入林慮山中按:御覽八一七引謝承書,作“遁夡黑山”。
二二0二頁七行為冶家傭按:“冶”原鬥“治”,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二二0二頁七行追之於涅陽巿中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袁紀作“滏陽”,魏郡鄴縣有釜水,或是滏水之陽。案漢末林慮、鄴縣皆屬魏郡,馥入林慮山,靜追之滏陽巿中,為得其實。
二二0四頁三行得無自取不優之議也按:汲本“議也”作“譏邪”。
二二0四頁一二行滂鷪時方艱按:集解引王補說,謂袁紀“艱”下有“難”字。
二二0五頁一五行見則排斥按:刊誤謂“見則”案文當作“則見”。
二二0五頁一五行古之循善按:刊誤謂案文“循”當作“修”。
二二0六頁一0行並衛侍於滂按:汲本、殿本“滂”作“傍”。
二二0八頁三行周易曰鼓以動之殿本考證雲諸本同,王會汾謂案易無此文。張森楷校勘記謂“鼓”或當是“風”誤。今按:注或引詩大序“風以動之”,展轉傳寫,誤“詩序”為“周易”,誤“風”為“鼓”耳。
二二0九頁五行*(徵)**'復'*拜議郎據汲本、殿本改。按:前曾徵拜議郎,故此雲復拜,作“徵”誤。
二二0九頁六行家世冠族按:汲本、殿本“冠”上有“衣”字。
二二0九頁八行司徒樊陵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靈帝紀陵為太尉,非司徒。
二二0九頁一0行司隸校尉許冰汲本、殿本“冰”作“永”。按:殿本考證謂“永”毛本作“冰”,監本作“水”,今從宋本。王先謙謂毛本並不作“冰”,不知所據何本。
二二0九頁一0行幽州刺史楊熙按:“楊”原鬥“揚”,徑改正。
二二一0頁五行由是結仇鄉人朱並汲本、殿本“結仇”下衍“覽等”二字。按:
“覽等”二字如連上讀,當以“由是結仇覽等”句絕,然上文祗言侯覽與張儉結仇,不當有“等”字也。如連下讀,則朱併成為侯覽之鄉人,通鑑即以“覽等”二字連下讀,而省去一“等”字,作“覽鄉人朱並”,然朱併為張儉之鄉人,非侯覽之鄉人也。紹興本無此二字,乃知此二字為衍文。
冊府元龜九四九正作“鄉人朱並告儉與同郡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