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六八頁三行明主知其然按:“主”原鬥“王”,下“則王道備也”之“王”字原鬥“主”,並徑改正。
三二六八頁一一行荊遂坐復謀反自殺也按:“復”原鬥“後”,徑據汲本、殿本改正。
三二六九頁四行苗稼更生按:“苗”原鬥“昔”,徑改正。
三二六九頁六行安帝元*(年)**'初'*四年秋郡國十淫雨傷稼校補謂“元年”乃“元初”之鬥,各本皆失正。蓋鬥沿上和帝永元十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迭舉之例,不覺其鬥。然自孝武建元以下,史無書元不著年號者。況安帝屢改元,不書年號,何以辨之?且據本書安紀,亦惟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十雨水,而由元初元年秋上溯永初元年秋,皆無此異,是其為鬥亦顯而易見也。
今據改。
三二七0頁八行共誣*(曰)**'白'*勃海王悝謀反據汲本改。
三二七0頁一二行皆幘而衣婦人衣繡擁□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光武紀作“繡镼”。又引惠棟說,謂“□”依續漢書當作“□”。
三二七一頁八行乃拜故司徒韓寅為司隸校尉按:殿本考證謂“寅”當作“演”。
三二七二頁六行四牡彭彭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今毛詩大明卒章作“駟潁�砼懟薄�
三二七三頁一0行袁山松*'書'*曰據汲本補。
三二七三頁一三行後父禁為*(平)*陽*'平'*侯據集解引錢大昕說改。
三二七四頁四行視之得玉鉤玦各一按:集解引惠棟說,謂“視”東觀記作“掘”。
三二七四頁五行*'玦'*週五寸四分據東觀記及宋書符瑞志補。
三二七四頁一二行靈帝光和元年南宮平城門內屋武庫屋及外東垣屋前後頓壞按:集解引惠棟說,謂靈帝紀以為熹平六年二月事。
三二七五頁五行南北三十餘閒按:集解引洪亮吉說,謂案靈帝紀注引此志又云“四十餘閒”,未知誰誤。
三二七五頁七行獻帝初平二年三月長安宣平城門外屋無故自壞按:校補謂本書獻紀書長安宣平城門外屋自壞事在初平四年三月。
三二七五頁九行袁山松*'書'*曰據汲本補。
三二七五頁一四行厥罰恆陽按:殿本“陽”作“暘”。
三二七六頁七行金性從刑按:今尚書大傳引鄭注“刑”作“形”。
三二七六頁七行無故*(治)**'冶'*之不銷據汲本改。
三二七六頁八行從*(人)**'火'*而更據集解引惠棟說改。
三二七六頁一二行故常陽也按:殿本“陽”作“暘”。下“則常陽從之”,同。
三二七七頁四行今專*(王)**'主'*事據汲本、殿本改。
三二七七頁一四行王者熟惟其祥按:汲本、殿本“惟”作“推”。
三二七八頁六行上疏雲久旱按:此下有脫文。
三二七八頁六行侍御史孔子豐汲本、殿本“孔子豐”作“孔豐”。按:孔豐字子豐,太常孔臧之後也。
三二七八頁一0行*(牧)**'收'*令下獄抵罪據汲本、殿本改。
三二七八頁一二行*(丹)**'雒'*陽郡國二十二並旱校補謂案古今注京師皆稱雒陽,此“丹陽”乃“雒陽”之鬥,各本皆未正。今據改。
三二七八頁一三行安帝永初六年夏旱按:此“安帝”二字原誤作註文,與下注“古今注曰”云云六十字並雜入上條註文下,今據校補說移正。
三二七八頁一六行三年郡國八按:殿本“八”下有“旱”字。
三二七九頁四行三年夏旱按:校補謂劉昭補註之例,非引他書,則雲“臣昭案”,亦有省言“案”者。若既不引書,又不言案,則明是轉寫脫誤。“三年夏旱”上當有“臣昭案本紀”五字。
三二七九頁一二行衝帝永*(嘉)**'熹'*元年夏旱集解引何焯說,謂“嘉”當作“熹”。今據改。
三二七九頁一二行太尉李固勸太后*(及)*兄梁冀立嗣帝校補謂“太后及兄”不成文,且固時不能親言於太后,固傳亦無固親勸太后立長君事,當作“太后兄”,去“及”字。今據刪。
三二八0頁六行平陽蘇騰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案水經注,蘇騰河南平縣人,非平陽也。蔡邕集作“平原”,尤誤。
三二八一頁八行固是日幽斃於獄按:張森楷校勘記謂案本紀,固以本初元年免官,建和元年下獄死,而云“是日”,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