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意,羈縻地區名義上臣屬於中原王朝,但實際由部族首領自治,這種制度持續了三千餘年。
羈縻的源頭可上溯至商朝時期,商朝確立了“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的內外服制度,商王作為共主直接管轄中心地區(內服),而外服則由商王冊封的地方統治者管理,內外服互相保衛。
周朝統治者創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共主觀念,將本族功臣分封到各地擔任諸侯,同時冊封異族首領為諸侯,與周朝保持臣屬關係,自此封建制度成為周朝處理各族關係的重要手段。“服”是將邊遠地區按照與王都距離的遠近進行分割槽的制度,最遠的“服”只需每年進貢或朝見周王即可,《周禮·秋官·大行人》還提出了“九州之外,謂之蕃國”的觀念,試圖將其擴充套件至中原王朝所不能控制的更廣大地域,這種方式對後世具有很好的借鑑作用,羈縻政策即是由周朝的封建制度演化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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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對邊遠地區的管理大致有三種方式,一是設立郡縣直接管理,二是設立屬國間接管理,三是設立都護府分別管轄西域諸部及匈奴、烏桓、鮮卑等部,漢朝大規模實行羈縻制度始於漢武帝時期,經過與匈奴的長期戰爭漢朝將版圖延伸至西域,建立了以中原地區為核心的朝貢體系。
唐朝鼎盛時期憑藉強大的軍事實力疆域迅速擴張,唐太宗時期創立了“羈縻州制度”,即由朝廷任命部族首領兼任州、縣長官,名義上以州、縣劃分行政單位,實質上仍是部族自治制度,羈縻州通常不需要承擔賦役,與朝廷直接管轄的“正州”有本質區別。
宋朝沿襲了唐朝的羈縻州制度,宋朝初期由於無法抵禦北方遊牧民族,羈縻州多分佈於南方。為維護羈縻地區的穩定,除常規措施外朝廷還採取了包括貿易優惠、經濟援助、遣使詔諭等在內的一系列特殊措施,上述各項舉措總的來說均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維持了長久的和睦。
元朝的邊地治理具有兩大特色,一是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行省制,二是在邊遠地區實行不同形態、內容各異的管理體制,其中以西南地區的土官制度最具開創性,效果非常顯著。土官制度是指由朝廷任命部族首領擔任正式地方官員,即“土官”,土官可以世襲並具有正式的官階和品秩,權利義務與朝廷正式官員基本一致,同時設立宣慰司等具有軍事指揮功能的機構,並大量任命土官擔任宣慰司及其下屬機構的官吏,土官在各行省的部署指揮下負責當地治安及屯田開墾,必要時可以被朝廷徵召。
土官制度最顯著的特徵在於將任命地方官員與建立地方管理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地方管理機構雖仍帶有羈縻性質,但已被納入正式的官吏管理體系,朝廷擁有收回部落首領合法佔有資源的權力,有效降低了由於獨佔資源或爭奪資源而引發動盪的可能性,基本實現了邊遠地區資源的合理分配,在穩定邊遠地區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明朝開始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以流官取代土官,將土府、州、縣納入地方行政體系,但由於土官勢力強大,明朝時期的改土歸流程序十分緩慢。
清朝時期,邊遠地區實現了從羈縻統治向直接統治的過渡,邊緣化特徵也逐步被“一體化”傾向所替代,朝廷為削弱土司的世襲特權與利益,改變羈縻區域的落後面貌,在西南地區實施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廢除滇、黔、桂、川、湘、鄂等地區的諸多土司,將其全部改為朝廷統一任命流官的方式管理,至雍正九年以上地區已基本完成改土歸流。
對於楚國目前的現狀,改土歸流就不考慮了,首先得有土官才行。熊槐在羈糜州與土官制之間有些拿不定主意,便想集思廣益。
雖然大多數人反對,但熊槐還是決定拿出來說一下,因為他知道,有時候真理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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