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啟十一年(1631)四月初,根據可靠線報,高迎祥等將老營設定在鄖陽瘦驢嶺,吳開先率領步兵奇襲,從背後俯衝而下,將流寇趕出營寨,盧象升與左良玉祖寬兩總兵率騎兵從後沿途掩殺,將匪徒大部殲滅,前後獲得匪徒搜刮民間來的錢財二十萬兩,糧食兩千石,騾馬四千餘匹。此役高迎祥帶騎兵外出打糧倖免,因失去根基,只得逃往張獻忠羅汝才所藏匿的豫鄂山區。
高迎祥的一再被襲,讓張羅等越發確信細作在彼,隨時引來官軍清剿,和他在一起很不安全,因此二人明確拒絕了高的合營要求,率部前往大別山區尋革左五營,整齊王一字王等也隨之而去。高勢單力孤,威風已蕩然無存,雖破口大罵張等無情無義亦無可奈何,只得自行率部向陝川交界地尋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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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這邊,除繼續大力剿匪外,盧象升還頒佈了幾條命令,意在豫省深根固本,這些命令有:
築牆令:盧勒令豫省凡是千人以上的村鎮,必須築牆挖壕自守。原有牆體一律加高加固,外壕有條件的可以引水護城,沒有條件的要深挖兩丈,以吊橋為進出通道。為防止流寇騎兵突襲,四門中三門以磚石堵塞,只留一門進出,必須在門中設立至少三條鐵質攔馬杆,讓騎馬者必須下馬步行進出,且必須在城內設立至少一重甕城,入城之人先在甕城盤查,若非本地人可先行羈押,事急時有人亂闖可先斬後奏。輪番抽調城堡寨中精壯上城駐守,朝廷負責調配武器盔甲,分派教官教習火器,當地負責解決飲食,晝夜巡邏,不得輕慢。有各地巡撫監軍代為監察,並嚴懲翫忽職守者。
屯田令:對於被本主遺棄不耕的土地,若能得到灌溉,則一律收為軍屯田,招收有家庭的流民耕作,一個成年勞力授田十畝,只交一畝之糧,朝廷負責授予地契,並以花崗石柱於四角設立邊界,以石碑立於中央,上書耕作者姓名以確立歸屬,若本主返回,朝廷即另劃田地補償或將其遷往臺灣三島。作物以耐旱的土豆、莜麥、高粱為主,有條件的可種植甘薯,委任陳經綸為四品勸農官教導百姓種植。屯糧所得糧食一律入堡內糧庫貯藏,個人家中只許留半月之糧,用完方可到庫中支取,未到秋收時可先借後補。
佔田令:對於被本主遺棄不耕的土地,若朝廷不管,鄉鄰可自行佔取耕種,申報後所收之糧九成歸耕種者,一成歸公,若三年內本主不歸,則土地永久劃歸耕種者,由朝廷授予地契,若本主迴歸,當年所產仍歸耕種者所有,本主只可於來年再種。
灌渠令:令各地開挖渠道,引河洛之水灌溉屯田區,並大力修建引排水渠、閘門等。委任宋應星總管渠道事務。
築路令:朝廷於各地招收單身流民,以工代賑,將官道拓寬加固,一律寬六丈,以花崗石柱做底,以花崗石條圍邊,以便於軍民交通往來。
告發令:鼓勵民間告發流寇藏身地,如告發及時,官軍破獲後酬謝百兩紋銀,若繳獲多於千兩,即以繳獲額之一成獎勵告發者,如瘦驢嶺流寇老營的告發者宋老漢幾人即受獎兩萬兩,陡然而富!並由官軍秘密護送至臺灣甚至呂宋安置,以免遭匪徒報復。
釋囚令:考慮到流寇打破州縣必釋放獄中囚犯,擾亂當地秩序。盧下令各縣突擊審查在押囚犯,如果是重罪死刑,若證據確鑿,報上級再確認後無誤,即執行死刑,不許等到秋後問斬;如案情可疑,統一押送至大城關押;若是輕犯,允許其以錢財或糧食自贖,若家中貧窮亦可以力自贖,即充作戴枷班軍築牆修路,完成與罪行相應數額即行釋放。
移民令:該令鼓勵人民移民臺灣崇明海南三島,原有土地者許以一倍半土地置換,未有土地者亦授田十畝耕種,三年免徵賦稅,三年後以二十比一徵糧,行糧由朝廷負責解決,到地後政府發放安置糧,保秋收前溫飽無憂。
騾馬令:凡民間飼養騾馬驢者,不許留置堡外過夜,必須送至堡中統一看管,以免被匪徒裹挾而去。
以上命令裡,屯田令、築路令和佔田令被民間稱為德政,廣受歡迎,其效果堪比孫傳庭在陝西施行的土改,後五令實行之初,因條令麻煩掣肘導致朝廷和民間有一些不解和衝突,但實行一段時間後,民間漸漸理解到盧象升的良苦用心,尤其是一些地方為圖省事方便敷衍塞責而招致匪患後,民間開始自發地配合朝廷舉措,流寇的日子變得越發難過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