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形式說,無論是王室還是諸侯以及下轄官署,法典都與其他卷冊一起儲存,沒有專門的官吏與專門的府庫儲存。其時,社會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傳統習俗道德來規範,法令很少,條文也極其簡單,官吏容易記憶容易儲存;見諸糾紛訴訟或獎賞懲罰,官吏說法令如何便是如何,庶民根本無從知之。如此狀況,官吏是否賢明公正,便對執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實際上說,官吏完全決定著法令的內容與執法的結果。此所謂“人治”也。遠古民眾之所以極其推崇王道聖賢,深層原因便在於這種人治現實。
春秋之世,庶民湧動風習大變,民求知法成為新潮。一些力圖順天應人的諸侯國便開始了向民眾公佈法律的嘗試。公元前五百三十六年,依當時紀年是周景王九年,鄭國“執政”(大體相當於後來的丞相)子產首開先河,將鄭國法令編成《刑書》,鑄刻在大鼎之上,立於都城廣場,以為鄭國“常法”。其時天下呼之為“鑄刑書”。其後三十餘年,鄭國又出了一個赫赫大名的掌法大夫,叫做鄧析。此人與時俱進,對子產公佈的法律做了若干修改,刻成大量簡冊在鄭國發放,氣勢雖不如堂皇大鼎,實效無疑卻是快捷了許多。其時天下呼之為“竹刑”。緊接著,最大的諸侯晉國的執政大臣趙鞅,將晉國掌法大夫範宣子整理的《刑書》,全文鑄在了一口遠遠大於鄭國刑鼎的大鼎上,立於廣場公諸於世,天下呼為“鑄刑鼎”,是春秋之世公佈法令的最大事件。
進入戰國,在法家大力倡導與實踐之下,公佈法律已經成為天下共識。魏國變法作為戰國變法的第一高潮,非但李悝的《法經》刻簡傳世,魏國新法更是被國府著意廣為傳播,以吸引民眾遷徙入魏。其後接踵而起的各國變法,無一不是以“明法”為第一要務,法令非但公然頒佈,而且要竭盡所能的使民知法,從而保障新法暢行。也就是說,戰國之世不斷湧現的變法浪潮,事實上正逐漸擺脫久遠的人治傳統,正逐漸地靠近法治國家。
雖則如此,然由於傳播手段、路徑阻塞等等諸般限制,要確保法令在輾轉傳抄流播之後仍能一如原文,實在是一件難而又難的事情!就實說,法令在民間傳播中出現訛誤並不打緊,畢竟,民眾對法令既無解釋權又無執行權。這裡的要害是,官府的法令文字若出現錯訛,無論是官吏不意出錯、疏忽忘記還是意曲解,對民以錯糾錯,以訛傳訛,便難保不生出種種弊端,導致執法混亂,法令之效必然大打折扣!正因了這種事實上很難避免的弊端,各國變法中的“明法”便成為最繁難瑣細政務。見諸變法實踐,各國變法為精準法令想出的辦法很多,但都沒有制度化,時間一長,好辦法也變得漏洞百出形同虛設。譬如,當時幾個大國都沿襲了古老的“謗木”之法以為明法手段:在大道兩邊每隔一二里樹立一根平面刨光的大木,路人若有法令疑難,或遭惡吏錯告法令,都何在大木上或刻或寫的做質詢做舉發,此謂古老的“誹謗”制;吏員定期抄錄謗木上的誹謗文字,供官府逐一處置。然則,謗木過於依賴官吏的公正賢明,又無制度法令具體規定其操作細節,加之戰事頻仍耕耘苦累庶民識字者極少等等原因,謗木實際上成了流弊百出而僅僅顯示官府明法的象徵性物事而已。傳之後世,這種謗木越立越高,越立越堂皇,以致成了玉石雕琢的“華表”,歷史之萬花筒當真令人啼笑皆非!
只有秦國變法,只有商鞅,徹底地解決了這一難題。
商鞅以細緻縝密的制度,著重解決了明法過程中的三個關鍵環節的難題:其一,確保法令源頭文字之精準,足以永為校準之範本;其二,各級官署設定專職法官與法吏,並得修建專門藏室,保管核定校準後的法令文字;其三,嚴厲制裁導致法令文字錯訛的法官法吏。這些制度被商鞅的忠實追隨者以“商君之文”的名義記載在《商君書》中,堪稱中國古代惟一的《法令文字法》。
且讓我們來欣賞一番這兩千多年前的令人驚歎的法令文字制度!
其一,設定法官與法吏。中央設三法官三法吏:王室一法官一法吏,丞相府一法官一法吏,御史府一法官一法吏;郡署一法官一法吏,縣署一法官一法吏。各級法官法吏只聽命於王室法官一人,而不受所在官署之管轄,完全是後世說的“垂直領導”!法官法吏有三大職責:保管法令、核對法令、向行政官吏與民眾告知並解釋法令。
其二,設定專門儲存法令文字的“禁室”。無論是王宮禁室,還是中央官署與郡縣官署的禁室,都由該官署之法官管轄,其他任何官吏不得干預;禁室必須安裝秘密機關式的“鋌鑰”,放入法令的箱匣必須貼上蓋有王室或官署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