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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章 這唐方鏡也太難相處了吧?

漫天大雪,老唐穿著一身黑色的風衣,緩步走在街頭。

他沒有打車--不是他裝酷,而是這會兒實在打不上車,好不容易打到一個,起步就是二百塊。

這麼大的雪,計程車的危險很大,老唐也不想評價這種做法,所以他選擇了步行,反正住的地方離中院很近。

不過,這麼大的雪很適合吃火鍋啊,就是一個人吃火鍋有點奇怪而已。

接下來就是等著了,希望天延市中院給點力,堅持他們之前的觀點,那就是那些行為全部都只是執法不規範而已。

京州當年有位喜歡學外語的法院副院長,他有一個觀點就是,法律的解釋權在他那裡。

陳院長其實說的是實話,非常真的那種實話。

這個案例裡就可以看出來。

當初的執法行為算不算不規範,當然算了,所以法院那麼判,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不規範和違法那是兩個概念。

這裡面讓他感覺無奈的一方面是判決本身,另一方面則是當初一審二審時候,劉巧巧找的那個法援律師。

對方純粹就是走過場的,稱一聲第二公訴人都沒問題。

公訴人說執法不規範,他就說執法不規範,根本沒有從執法違法的問題方面進行辯護。

算了,繼續等著吧,做案子最需要的就是時間了。

天延市中院這邊很矛盾,這個案子其實本身並不複雜,但是,法律從來不是獨立存在的。

袁再軍的看法就是,就算這些執法行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在當時,作為城管局的齊寶巖是穿著制服的。

更重要的是,在那天的衝突發生之前幾天,街道辦的人已經因為劉巧巧佔道經營的問題對其警告過了。

街道辦那邊為此專門發了文,認為劉巧巧故意抗法,建議有關部門嚴懲!

至於說執法違法的問題,那不重要,重要的是面對執法人員,劉巧巧卻依舊用暴力的方法進行反抗。

就算執法違法了,那你就能暴力反抗?

你應該事後透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予以糾正而不是當時進行反抗。

這不是袁再軍一個人的看法,很多的法律從業人員都是這個看法。

執法有問題,那不是專門給你設立了行政複議和訴訟的渠道嗎,你在事發的時候用暴力行為阻攔執法,那就是妨害公務!

所以必須對這種行為予以嚴懲。

否則以後是不是執法都能被反抗了?

當然,中院審委會里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觀點。

法律具有滯後性,永遠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用一個案子的結果來分析其他案子,那是一種法盲的表現。

就這個案子裡,確實執法行為嚴重違法,不單單程式違法,而且沒有執法依據,就根本不能扣押。

所以這就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以後再有案件,同樣也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來分析的,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同樣,還有一個原因。

這個案子是高院發回來再審的,本身就代表著高院的意思,中院確實可以繼續維持,反正每一級法院都有獨立審判權。

但那樣的話就和其他地方曾經發生的中院高院拉扯行為一樣了。

就是你高院發回多少次,我都維持多少次,除非你高院自己審,就是和你剛。

但為了這麼個案子和高院硬剛?而且那邊還有個唐方鏡-——·

綜合考慮之下,院審委會終於做出了決定。

老唐的想法其實和另一批法官們的想法差不多。

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就行,因為一個案子就得出結論說,以後執法的時候是不是都能反抗了————·.

這很明顯就是在偷換概念。

你反抗與否這是你的自由,從來不是說能不能,而是你願不願意。

當然,反抗之後你也要根據情況來看要不要進去,這取決於當時的執法人員是不是完全依法執法的。

公民不能對抗執法,但同樣,執法人員也不能肆無忌憚,不是說你是執法人員,你就能隨心所欲,別人只要反抗一下,就得進去。

老唐又在無聊的等著了,等待的日子,順便在天延市接了幾個案子。

這不是搶生意,而是這種執行案子,本地律師已經名聲臭了。

用幾個當事人的話說,找律師完全沒用,都不知道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