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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部分

1888年9月 赴英就讀於倫敦大學,攻法律。遺妻、子於家。

1891年6月 考試及格,獲得律師資格,離倫敦回國。1892年 去孟買當律師,因無收入,不到半年即重返拉奇科特,依靠乃兄分給的律師業務生活。

1893年4月 應印度富商達達·阿布杜拉之聘赴南非處理債務糾紛。

1894年 為南非杜爾班印度僑民起草請願書遞交納塔耳立法議會,反對規定具有50英鎊不動產才有選舉權的歧視印度僑民的規定。甘地在納塔耳登記為第一個有色人種律師。

5月22日 南非印度僑民第一個政治團體納塔耳印度人大會在甘地的組織下成立。甘地寫了兩本小冊子:《向南非英國人呼籲》和《印度人選舉權》,進行宣傳工作。1896年夏 甘地回國,先後赴加爾各答、阿拉哈巴、孟買、浦那、馬德拉斯、拉奇科特等地廣泛結交新聞界名人和印度國民大會黨領袖,宣傳南非印度僑民的疾苦,爭取他們的同情和支援。

11月 攜妻、二子再度赴南非,一子留國內。

1897—1899年 在南非當律師。注意研究印度僑民的生活。

1899年10月 英國人發動的殖民戰爭——波耳戰爭爆發,甘地組織了一個300人的印度救護隊赴前線為英軍服務。

1900年2月 救護隊解散。英國政府對甘地的效勞甚為賞識。

1901年12月 應國內友人催促攜眷返印度,並趕赴加爾各答參加第十七屆國大黨全國委員會,提出一個有關南非印僑的議案,並獲得透過。

1902年12月 應邀赴南非準備向英國殖民大臣張伯倫遞交請願書,請求給予印度僑民平等的待遇,但是沒有結果。

1903年 在南非研究印度契約工人的問題。

1904年 在南非創辦《印度輿論》週刊,並在杜爾班附近花了1000英鎊買下100英畝土地建立“鳳凰村”,志願參加該村者都得參加體力勞動,維持同樣簡樸的生活,開設印刷廠,自行印刷《印度輿論》。

1905年 致力於印度僑團各教派的團結工作。

1906年4—6月 朱魯人反英起義,甘地倡議以納塔耳印度人大會名義組織救護隊為鎮壓“叛亂”的英軍服務。但英軍叫他去照料朱魯傷員,這使甘地對被迫害的朱魯人發生了同情。甘地從前線回來後,即與鳳凰村人員討論節育問題,並把他的決定告訴他的妻子。從此甘地實行了1900年以來從未堅決實行過的絕對節育的生活。

8月 德蘭士瓦政府規定印度“苦力”(對一般印度人的蔑稱)居留八年以上者始可定居德蘭士瓦,並須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將受處罰。甘地組織僑民為取消此一規定而鬥爭,無結果。

10月 甘地參加南非印僑代表團赴倫敦請願,會見了英國的印度事務大臣和首相,終於取得他們同意停止此項政令。

1907年 德蘭士瓦與奧朗吉殖民地合併為自由邦後,這個法令又被議會透過了,並定於1907年7月實行。後因受到抵制,政府又延期一月,仍受抵制。在這次鬥爭中,甘地初次運用了“非暴力抵抗”的辦法,而於12月最後一週被傳訊,並被判驅逐出德蘭士瓦。但甘地拒絕離境。旋即入獄。後來南非政府建議如印度僑民自動進行登記,該法令即可撤銷。甘地接受此項建議。

1908年1月31日 甘地獲釋。但是那個法令並沒有取消,甘地即勸印僑將居民證焚燬,進行非暴力的抵抗,並舉行群眾大會抗議政府背信棄義。

9月29日 甘地再度被捕,並判處罰款25英鎊或做苦工兩月。他接受後者,拒絕前者。

12月初 甘地出獄。

1909年2月 甘地又回德蘭士瓦,因無證件,又被判處徒刑三月,於5月24日獲釋。

6月23日 甘地率代表團到倫敦請願,但是沒有結果。旅英期間同印度各界人士和英國朝野有廣泛接觸,“印度自治”的概念開始形成。

11月13日 離英返南非。印度國內對甘地領導的鬥爭予以大力支援。

1910年5月 甘地在約翰內斯堡近郊辦托爾斯泰農場,並開始同托爾斯泰通訊,深受託爾斯泰非暴力思想的影響。1911年 為了抗議南非歧視印度人的移民法,甘地組織了非暴力抵抗運動,並於5月間同史沫滋將軍達成了臨時協議,雙方暫時妥協。

1913年9月 甘地再度組織印度僑民進行非暴力抵抗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