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立法院審議修改“醫師法”有何具體的建議?
我在文星雜誌六十一號(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寫過一篇《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編者按:該文字刊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創刊五週年特刊旦亦有轉載),我的主要意見都詳細寫在這篇文章裡。我認為“醫師法”的修改,必須從“其木立法原意”動手術,因為我們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開時代倒車的中醫獲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認”,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這兒徹底修改,其他一切尋章摘句的討論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辦法,我誠懇的希望朋友們能夠仔細考慮我這點“具體的建議”。
二、對今日醫界風氣的看法如何?
今日醫界風氣的最大症結在於“醫格”的低落,社會上的“非法醫師”、“國粹式的密醫”(中醫之京派者)、“春藥式密醫”(中醫之海派者)、“櫃檯式密醫”、“內功式密醫”、“大刀式密醫”……到處把醫界風氣攪得一團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時認不清真正正派的醫生,沒有尊敬他們的習慣,更沒有尊敬護士的習慣。所以我認為,培養今日醫界風氣的基本方法,在於潔身自愛的醫生們嚴格維持“醫格”的尊嚴,不降志、不妥協、不畏人言,先在醫界裡有了所謂“自清”運動,風氣總是會慢慢好轉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臺北《聯合報):
不合格中醫師不應參加
檢核省議會促立法院廢棄原法變通規定
〔本報霧嶺七日電〕省議會第六次臨時大會,七日透過民政審查委員會所提臨時動議案,請立法院在審議“修正醫師法草案”時,對該條文中第三條第三款予以廢棄,以符立法體制。
提案中說:此項條文第三條:“一醫師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核。”第三款:“曾執行中醫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查修正醫師法草案中,已增訂第二十,‘條條文,系對不合法和不合格之醫師(即密醫)訂有嚴格刑罰,加強取締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對無照密醫嚴厲制裁和革除積弊的決心,如原法第三條第三款予以保留,即無異政府又對不合格之中醫師承認其執行業務。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條文中,不應有此矛盾,以維法制。
我這篇《修改“醫師法”與廢止中醫》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號(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臺北出版),同朗有吳基福先生的《透視臺灣界的“大雜院”——兼談修改醫師法問題》。(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幾條荒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號,我在《傳記文學》和《文星》雜誌上同時發表了兩篇現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評徐道鄰先生的;一篇是批評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評他們的重點是說他們曲解現代史,並改寫親人或本人的歷史。我寫這種文章只不過是在維護一個學歷史的人起碼的求真態度,也無異在從事一個以研究現代史為職務的人的職務報告。我這樣做,壓根兒就設想到有什麼“誹謗罪”會掉到頭上來,因為在我們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中明明規定著“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是“不罰”的。
可是,像許多“因史賈禍”的倒黴人兒一樣,我卻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佈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佈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還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須抱歉我直到今天還沒“發掘”清楚——我所以用“發掘”
兩個字,實在是因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內的技術太纏綿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勞轟炸式的長文章一樣,教你看得頭昏腦脹,還看不出個所以然!唯一的感覺是他把你纏得有點神志不清,好像真覺得罪該萬死了。這種效果,也許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戰術吧?
既然硬把學術問題扯到法院裡來裁判,我也只好收下傳票,對簿公堂。打官司,在過去要找“刑名師爺”,現在要請律師,可是我是一個窮光蛋,哪兒來錢請律師?雖然前後有三位素不相識的律師願意義務代我辯護,但是我有一點怪毛病,總覺得空空勞動人家說不過去,所以我最後決定:“不請律師了,還是自己來。”
出庭的時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託了一位律師以外,還當庭宣佈他自已就有律師資格。
這種宣佈引起我一點考證的興趣,我心裡想:“胡秋原怎麼會有律師資格呢?”
退庭以後,我仔細研究他的履歷,發現他從閩變叛國時榮任所謂“中華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