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海島上的居民被迫也遷移。不但不許出海貿易,也不許下海捕魚,甚至連在海邊曬鹽也不許可,在海邊撿點海貨,也格殺勿論。
以封鎖自己來對付敵人是極為愚蠢的政策,這對於經濟的正常執行和發展,對沿海老百姓的生活,都有著極惡劣的影響,是清初對漢族老百姓的生存影響最大的惡政之一。但這隻算是一種戰時行為。
到了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收復了臺灣,接著就開放海禁,也允許中國人出海貿易,但是有著極嚴格的限制。到了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這位被人們稱譽不止的“英明大帝”,竟莫明其妙地禁止中國商人到南洋去進行貿易,只允許去日本貿易(當時允許和日本貿易主要原因之一是要從日本買銅,這是鑄錢所不可缺的。)雖然雍正及其它皇帝對於海外貿易禁令有所修改,但是,康熙這位聖祖所制定的限制和封禁中國人去海外貿易的原則,在鴉片戰爭之前,確在貫徹始終,康熙帝對外貿的種種限制依然如故,仍在束縛著對外貿易的發展,繼續保持著閉關鎖國的格局。
對中國人出海貿易有哪些限制?
首先是對貿易規模的限制,具體體現之一是對海船的大小進行限制。就在收復臺灣,康熙帝允許老百姓進行對外貿易的第二年,清政府議準,“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也就是說,出海的不論是漁船,還是商船,都不能用大船。遠洋貿易會被這樣的限制扼殺,這是不用多說的。對於較近的海外貿易,如去南洋,也只能“小打小鬧”,不可能形成規模。反過來,對於外國商人來中國貿易的商船大小卻是沒有限制的。這種不公平的限制的結果就是將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的權益雙手奉送給外國商人。
另一個重要的限制是對於出海時所帶物資近於有意刁難的限制,。比如,以限制糧食出口為名,每日每人只許帶一升米;以限制鐵器出口為名,一條船隻許帶一口鐵鍋,一人只許帶一把斧子等。這樣,遠洋貿易是絕不可能進行的,就是在出海以後,想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改變計劃也都是很難的;在海上如果遇海匪或歹人,沒有武器可以自衛;至於在海上遇到了暴風雨,延誤了行程或被迫改變航行路線,都可能會出現斷糧這類的嚴重問題。
此外,清政府還規定,出海的商船要預先規定往返的日期。如果到了海外,發現有生意可作,本來是應隨機應變,好賺大錢,有了這樣的規定,有好生意也不能作,只好按期打道回府。這樣的規定對於新貿易航路的開通,更起著致命地扼殺作用。
還有對出國年限的規定,也有極惡劣的影響,“出洋貿易人民,三年之內準其回籍”,“三年不歸,不準再回原籍”。那時到東南亞這樣近的地方,也只能一年一往返。如果到更遠的地區去貿易,或遇到點天災人禍之類的特殊情況,很易逾期,成為有家不能歸之人。這對於有錢財或有地位的人進行外貿是個嚴重威脅,一旦因出外時間長了不能回籍,家中財產必然會受很大損失,所以進行外貿只能小本生意,賺了些錢後,或是移居他鄉,否則就得歇手不幹。
還有,中國外貿商人不能在外國設定常駐的貿易機構或人員。自從葡萄牙佔據澳門以後,外國商人在中國一直是有常駐人員的。
很多規定都顯現中外不平等,這種不平等不是外國人強加的,而是英明的康熙大帝所加在中國人頭上的。
在這樣政策限制之下,即使是開海禁,允許老百姓出海,中國人所進行的對外貿易也只能處在半死不活地狀態。在康熙、雍正、乾隆這三朝,國內經濟有了相當大的發展,人口增長也很快,經濟作物的生產也呈現一片繁榮景象,但是,中國人所從事的對外貿易卻不可能隨著其它經濟領域的繁榮而長足發展。外貿的主要利益都供手奉送給外國人了。當康熙帝莫明其妙地禁止老百姓到南洋進行貿易後,國人進行的外貿更只能迅速萎敗。
在《清聖祖實錄.270》中較詳細地記載了康熙帝禁止去南洋貿易的過程。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對大臣們作了與此相關的指示。
二十五日講到呂宋(指菲律賓)、噶喇吧(指印度尼西亞的爪哇)藏匿的盜賊很多。內地老百姓希圖獲利,往往載米帶去,並賣船而回,甚至有人就留在那裡。二十六日康熙則對大臣們進行了長篇指示,和禁止去海外貿易有關的內容有:海防是今日之要務;造船出洋貿易者有把船悉賣在海外,速宜禁絕;東洋(日本)可以貿易,商船不可去南洋等。並令廣東、福建的將軍、總督來京,和大臣們共同商議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