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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其術施行。時高祖作輔,方行禪代之事,欲以符命曜於天下。道士張賓,揣知上意,自雲玄相,洞曉星曆,因盛言有代謝之徵,又稱上儀表非人臣相。由是大被知遇,恆在幕府。及受禪之初,擢賓為華州刺史,使與儀同劉暉、驃騎將軍董琳、索盧縣公祐、前太史上士馬顯、太學博士鄭元偉、前保章上士任悅、開府掾張撤、前蕩邊將軍張膺之、校書郎衡洪建、太史監候粟相、太史司歷郭翟、劉宜、兼算學博士張乾敘、門下參人王君瑞、荀隆伯等,議造新曆,仍令太常卿盧賁監之。賓等依何承天法,微加增損,四年二月撰成奏上。高祖下詔曰:“張賓等存心算數,通洽古今,每有陳聞,多所啟沃。畢功表奏,具已披覽。使後月覆育,不出前晦之宵,前月之餘,罕留後朔之旦。減朓就朒,懸殊舊準。月行表裡,厥途乃異,日交弗食,由循陽道。驗時轉算,不越纖毫,逖德前修,斯秘未啟。有一於此,實為精密,宜頒天下,依法施用。”

張賓所造曆法,其要:

以上元甲子已來,至開皇四年歲在甲辰,積四百一十二萬九千一,算上。

蔀法,一十萬二千九百六十。

章歲,四百二十九。

章月,五千三百六。

通月,五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九。

日法,一十八萬一千九百二十。

鬥分,二萬五千六十三。

會月,一千二百九十七。

會率,二百二十一。

會數,一百一十半。

會分,一十一億八千七百二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九。

會日法,四千二十萬四千三百二十。

會日,百七十三。

餘,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三。

小分,一百一十。

交法,五億一千二百一十萬四千八百。

交分法,二千八百一十五。

陰陽曆,一十三。

餘,十一萬二百六十三。

小分,二千三百二十八。

朔差,二。

餘,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一。

小分,九百七十四。

蝕限,一十二。

餘,八萬一千三百三。

小分,四百三十三半。

定差,四萬四千五百四十八。

週日,二十七。

餘,一十萬八百五十九。亦名少大法

木精曰歲星,合率四千一百六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火精曰熒惑,合率八千二十九萬七千九百二十六。

土精曰鎮星,合率三千八百九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三。

金精曰太白,合率六千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五十五。

水精曰辰星,合率一千一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二十五。

張賓所創之歷既行,劉孝孫與冀州秀才劉焯,並稱其失,言學無師法,刻食不中,所駁凡有六條:其一雲,何承天不知分閏之有失,而用十九年之七閏。其二雲,賓等不解宿度之差改,而冬至之日守常度。其三雲,連珠合璧,七曜須同,乃以五星別元。其四雲,賓等唯知日氣餘分恰盡而為立元之法,不知日月不合,不成朔旦冬至。其五雲,賓等但守立元定法,不須明有進退。其六雲,賓等唯識轉加大餘二十九以為朔,不解取日月合會准以為定。此六事微妙,歷數大綱,聖賢之通術,而暉未曉此,實管窺之謂也。若乃驗影定氣,何氏所優,賓等推測,去之彌遠。合朔順天,何氏所劣,賓等依據,循彼迷蹤。蓋是失其菁華,得其糠粃者也。又云,魏明帝時,有尚書郎楊偉,修《景初歷》,乃上表立義,駁難前非,雲:“加時後天,食不在朔。”然觀楊偉之意,故以食朔為真,未能詳之而制其法。至宋元嘉中,何承天著歷,其上表雲:“月行不定,或有遲疾,合朔月食,不在朔望,亦非歷之意也。”然承天本意,欲立合朔之術,遭皮延宗飾非致難,故事不得行。至後魏獻帝時,有龍宜弟復修延興之歷,又上表雲:“日食不在朔,而習之不廢,據《春秋》書食,乃天之驗朔也。”此三人者,前代善歷,皆有其意,未正其書。但歷數所重,唯在朔氣。朔為朝會之首,氣為生長之端,朔有告餼之文,氣有郊迎之典,故孔子命歷而定朔旦冬至,以為將來之範。今孝孫曆法,並按明文,以月行遲疾定其合朔,欲今食必在朔,不在晦、二之日也。縱使頻月一小、三大,得天之統。大抵其法有三,今列之雲。

第一,勘日食證恆在朔。

引《詩》雲:“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