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已完成者授與吾人,故“世界量之概念”,僅由追溯授與吾人,非先於追溯在一集合的直觀中授與者也。但追溯僅以進行規定世界之量而成,並不以任何一定的概念授與吾人。故追溯並不產生任何其與某種單位量相關時所能稱為“無限”之量之概念。易言之,追溯並非無限進行,(一若“此無限”能授與吾人者)乃僅進行至不定之遠度耳,蓋欲由追溯以得——在此追溯中且即由此追溯而始成為現實之——經驗的量,則其進行自屬不定者也。
二 解決關於“直觀中所與一全體所有分割之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吾人如分割直觀中所與一全體,則吾人自受條件制限之某某事物進至其所以可能之條件。部分之分割(細分或分解)乃此等條件系列中之追溯。此種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僅在追溯設能到達其單純的部分時,始能授與吾人。但在繼續前進的分解時,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為可分割者,則分割——即自受條件制限者至其條件之追溯——乃無限進行者。蓋種種條件(種種部分)其自身本包含於受條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條件規約者在一包圍於限界內之直觀中以全體授與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與受條件制限者一同授與。是以,追溯不能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種不定的追溯惟關於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始可容許之,蓋因第一種宇宙論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條件制限者進展至其條件,而此等條件以其在受條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條件制限者授與,且亦隨同授與,乃在經驗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對於一“能無限分割之全體”謂為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蓋一切部分雖包含於一全體之直觀中,但其全部分割則並不包含其中,而僅由繼續的分解所構成,即僅在追溯本身所構成,由此追溯,此種系列始成為現實者也。今因此種追溯乃無限者,故其所到達之一切專案(即一切部分)皆包含於“所視為一集合體之所與全體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並不包含其中,蓋分割系列乃無限的繼續,絕不成為全體,故不能展示一“無限的多量”或展示全體中所有“無限多量之任何總括”。
此種泛論顯能應用於空間。所直觀為“在限界內之一切空間”,皆為此種全體,凡由分解所得此種全體之各部分,其自身仍為空間。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間,乃無限可分割者。
自此發生此說之第二種應用,即應用之於包圍於限界內之外部的現象即物體,自極自然。物體之可分性,乃根據於空間之可分性,此種空間之可分性構成“所視為一延擴的全體之物體”之可能性。故物體乃無限的可分,但非由無限多部分所構成者也。
誠以物體在空間中應表現為實體,故就空間可分性之法則而言,物體自與空間有別。吾人確能容認分解絕不能自空間除去其一切複合性;蓋若如是,則是謂空間(空間中並無獨立自存之事物)已終止其為空間,顧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謂排遣物質之複合性將絕無一物留存,則顯見其與實體之概念不合,所謂實體即指一切複合之主體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間中之聯結(物體之要素由此空間中之聯結始構成一物體),實體亦必永存於複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說對於由純粹悟性概念所思維之物自身則然,但不能適用於吾人所名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蓋此種實體,非絕對的主體,僅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視之為一直觀(其中絕不見有不受條件之性質)以外,絕無所有。
此種無限前進之規律,其能應用於“所視為純然充實空間之現象”之再分,固無疑義,但不能應用於——其中所有部分在授與時即已如是確定的截然有別,以構成相互有別之區別量之——一全體。吾人不能謂一有機的全體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組織,即在分解其部分至無限時,仍能常見有其他之有機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體為無限之有機組織者。蓋此非吾人所能思維之假設。在物質之無限分解中所發見之部分,能成為組織,自極真實。“空間中所與現象”之分割無限性,僅根據於此種事實,即由此無限性所與者,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關於其部分之數目,則為維對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則僅由再分所授與所規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體自身非為已分割者。故部分之數目(分割能在一全體中規定此種部分數目)將依據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進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維為組織無限之有機體事例中,其全體表現為已分割成種種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確定的而又無限的部分數目授與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蓋此種無限之內部錯綜,乃吾人所視為一種無限的(即絕不完成者)系列,同時又視為在與他有別之一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