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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在屢以幻影誘惑吾人以後,終則迫使吾人視為絕望而放棄其煩困厭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關於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中所有先驗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對於讀者應有明晰之總括的說明,以及關於依據範疇表之順序,系統的排列此等誤謬推理,亦應有所辯釋。在本節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說明及辯釋者,懼其因而使吾人論證晦昧,或使人預有粗樸之成見耳。吾人今將踐此責務。

一切幻相可謂為皆由於“以思維之主觀的條件為物件之知識”而起。且在先驗辯證論之導言中,吾人已說明純粹理性之自身,推與“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所有綜合之全體有關。今因純粹理性之辯證的幻相不能成為經驗的幻相(如經驗的知識之特殊事例中所見及者),故與思維條件中之普遍者相關,於是純粹理性之辯證的使用,僅有三種事例。

一、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二、經驗的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三、純粹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

在此三種事例中純粹理性之自身推從事此種綜合之絕對的全體即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一類之條件。三種先驗的幻相實建立在此種分類上,此種先驗的幻相,即所以發生辯證論之重要三書及純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種學問——先驗的心理學,先驗的宇宙論,先驗的神學。吾人今所論者,僅在第一種。

就普泛所謂之思維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維與任何物件(不問其為感官之物件或純粹悟性之物件)之一切關係,故普泛所謂思維所有條件之綜合(第一),絕非客觀的,而純為思維與主觀之綜合,此種綜合被人誤為物件之綜合的表象。

由此觀之,對於“一切普泛所謂思維之條件”——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之辯證的推理並不犯有實質上之誤謬(蓋因其已抽去一切內容或物件),而純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稱之為誤謬推理。

更進一步言之,以伴隨一切思維之唯一條件,為“我思”之普遍的命題中之“我”,故理性應論究此種條件——在此種條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之限度內。此僅為方式的條件,即一切思維之邏輯的統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物件);但此仍表現為我所思維之物件,即“我自己”及“我之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

設有人以“其在思維之事物之性質為何?”之問題相質詢,則我實無“以之答覆其人”之先天的知識。蓋此答覆應為綜合的——蓋分析的答覆雖或能說明思維之意義為何,但除此點以外,不能產生關於此思維由以可能之所依據者之任何知識。誠以綜合的解決,常需直觀;而此問題則由於其高度之普泛性質,已完全置直觀於不顧矣。“成為可移動者其物必為何種事物?”之問題,同一無人能就其普泛性質答覆之。蓋此問題並未含有可以答覆之痕跡,即其中並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擴(物質)。但我對於前一問題雖不能有概括的答覆,頗似我仍能就表現自覺意識之“我思”一類命題之特殊事例答覆之。誠以此“我”為基本的主體,即實體;故我為單純的云云。顧若如是,則此等命題應為由經驗引來之命題,且在缺乏表現“普泛的先天的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之普遍的規律時,此等命題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經驗的賓詞。於是對於最初頗為我所贊同之意見——即吾人對於思維的存在之本質能構成判斷且能純由概念構成之等之意見——有所懷疑矣。但此種思維方法中所有之誤謬,尚不能發見之也。

更進而研討我所以之歸屬於我身(視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屬性(按即單純性等等)之起源,則能說明其誤謬之所在。此等屬性不過純粹範疇而已,我並不能以之思維一確定的物件,僅能以之思維“表象之統一”——為欲規定表象之物件。在缺乏為其基礎之直觀時,範疇不能由其自身產生物件之概念;蓋物件僅由直觀授與,在直觀授與物件以後,始依據範疇思維之。我如宣稱一事物為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則首必有其直觀之賓詞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賓詞中分別永恆者之與轉變無常者基體(事物本身)之與附屬於其中者。我若稱現象領域中之一事物為單純的,乃指其直觀雖為現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則不能分割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但我若僅在概念中而非在現象領域中知某某事物之為單純的,則我關於物件實一無所知,僅對於我所自行構成“不容直觀之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概念”有所知耳。故我謂“我思維某某事物完全為單純的”,實際僅因除謂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

顧純然統覺之“我”,為概念中之實體,概念中之單純的以及等等;凡在此種意義中所有此等心理學的學說,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