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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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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基於反省活動對於種種論斷之批判,其所以有極大效用者,實在顯露凡對於“僅在悟性中互相比較之物件”所有論斷之絕無意義,同時又證實吾人之主要論點——即現象雖不視為物自身而包括在悟性之物件中,但現象為吾人所有知識對之能具有客觀的實在性之唯一物件,易言之,關於現象實具有與其概念相應之直觀者也。

吾人如在純然邏輯形態中反省時,則吾人僅在悟性中比較概念,以觀二者是否具有同一內容,二者是否矛盾,某某事物是否包含在概念中者抑或自外部所附加者,二者之中孰為“所與者”,孰僅用為思維“所與者”之形相。但我若應用此等概念於普泛所謂物件(先驗的意義)而不規定此物件是否為感性的直觀之物件,抑為智性的直觀之物件,則在此——禁止其概念之有任何非經驗的使用——所謂物件之觀念中,立即啟示其所有制限,且即由此事實證明“所視為普泛所謂事物之一種物件”之表象,不僅不充分,且當其無感性的規定而脫離任何經驗的條件時,實為自相矛盾者。故結論只有二途,或必須抽去一切物件(如在邏輯中);若容有物件,則必須在感性直觀之條件下思維之。蓋直悟的物件需要“吾人並未具有之全然特殊直觀”,在缺乏此種直觀時,則此種物件之在吾人實等於無,且現象之不能為物件自身,則又極為明顯者也。顧我若僅思維普泛所謂之事物,則此等事物所有外部關係中之差別,自不能構成物自身之差別;反之,事物所有外部關係之差別,實以物自身之差別為前提者。又若一方之概念與他方之概念間並無內的差別,則我僅在不同之關係中,設定同一之事物。更進一步言之,增加一純然肯定(實在性)於其他肯定上,實積極的增加肯定;絕不因此而有所消除或妨阻;故事物中之實在者,決不能自相矛盾——以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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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上吾入之所說明者言之,反省概念由於某種誤解,在悟性之使用上實有極大影響,甚至使一切哲學家中最優越者之一人陷入於虛妄之智性的知識體系,此種體系乃無須感官之助即欲規定其物件者。正惟此故,說明此等概念之歧義中所以惑人——引起此等誤謬的原理——之原因,實有極大效用,可以之為規定悟性限界而使之安固之最可依恃之方法。

凡與一概念普遍的一致或相矛盾者,則亦必與包含於此概念下之一切特別事物一致或相矛盾(dictum de omni et nullo),此命題固被真實;但若變更此邏輯的原理而為:凡不包含在普遍的概念中者,亦不包含於在此概念下之特殊的概念中,則背謬矣。蓋此等概念之所以為特殊概念者,正因其自身中包有“普遍的概念中所含有者”以上之事物。但萊布尼茲之全部智性體系皆根據於此後一原理;故其體系實與此原理及由此原理所發生之一切歧義(在悟性之使用中)同時傾覆。

無差別之同一律實根據於此種假定前提,即凡某種差別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中所未見及者,在物自身中亦不見及之,故一切事物在其概念中彼此無分別者(質或量),全然為同一之事物(unmoro eadem)。蓋因在普泛所謂事物之純然概念中,吾人抽去其直觀之種種必需條件,今乃以吾人所抽去之條件——以奇異的假定——視為絕不存在之事物,除在其概念中所含有者以外,絕不承認為事物之所有。

空間一立方尺之概念,不問在任何處所及任何度數思維之,其自身始終同一。但兩立方尺則純由其位置不同(num ro diversa)在空間中有所區別;此等位置為——此概念之物件在其中授與之——直觀之條件;但並不屬於概念而全然屬於感性。故在事物之概念中除否定的陳述與肯定的陳述相聯結以外,絕無矛盾;純然肯定的概念在其聯結時,決不能產生任何彼此相消之事。但在——實在(例如運動)在其中授與之——感性的直觀中,則尚有在普泛所謂運動之概念中所已除去之條件(相反之方向),此等條件乃使牴觸可能者(雖非邏輯的牴觸),即如自完全積極的事物產生一零(=0)之牴觸。故吾人不能因實在之概念中不見有牴觸,即謂一切實在皆自相一致者也。

依據純然概念而言,內部的事物乃一切關係——即外部規定——之基體。故我若抽去直觀之一切條件,而僅限於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則我自能抽去一切外部關係,而尚存留有“其絕不指示關係而僅指示內部規定”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自此點而言,則似可謂不問事物(實體)在任何狀態中皆有絕對內的而先於一切外的規定之某某事物,蓋因此乃最初“所以使外的規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