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異類的性質混入。且理性探討之趨向,亦在使此一方面之說明根據,盡其所能歸納於單一之原理。凡此等等,由於“所視為宛若一實在的存在者”之圖形而圓滿到達之,且除此圖型以外,實亦無他途可以到達之。心理學的理念之意義所能指示者,亦不過統制的原理之圖形而已。蓋若我問及心自身是否為精神的性質,則此問題殆無意義。蓋用此種概念(按即心靈)不僅抽去物質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謂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經驗所有之一切賓詞,因而抽去思維“此種概念之物件”所必需之一切條件;顧概念僅以其與一物件相關始能謂其具有意義者也。
純然思辨的理性之第二種統制的理念,則為普泛所謂世界之概念。蓋自然本為理性需要統制的原理之唯一所與物件。此自然為二重,或為思維的,或為物質的。思維此物質的自然,則在關於其內的可能性之限度內,即在限定範疇之適用於物質的自然之限度內,吾人實無須理念,即無須超越經驗之表象。且在此一方面亦實無任何理念可能,蓋因處理物質的自然,吾入僅受感性直觀之指導。物質的自然之事例,與心理學的根本概念“我”之事例完全不同,此種“我”之概念,先天的包含思維之某種方式,即思維之統一。故所留存於純粹理性者,僅有普泛所謂之自然、及依據某種原理“自然中所有種種條件之完全”而已。此等條件系列之絕對總體,在引申此等條件之各專案時,乃一理念,此種理念,在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中,絕不能完全實現,但仍用為一種規律,以命令吾人在處理此種系列時應如例進行者,即在說明現象時,不問其在追溯的順序中或在上升的順序中,吾人當視此種系列一若其自身乃無限的,即一若其進行乃不定的。在另一方面,當以理性自身視為決定的原因,如在自由之領域內時,蓋即謂在實踐的原理之事例中時,則吾人應若有一“非感性所有而為純粹悟性所有”之物件在吾人之前而進行者也。在此種實踐的領域內,其條件已不在現象系列中;此等條件能設定在系列以外,因而能以狀態之系列視為宛若由於一直悟的原因而具有絕對的起始者。凡此種種,所以說明宇宙論的理念純為統制的原理,遠不能以構成的原理之形相設定此種系列之現實的總體。至關於此種論題之詳細論究,可參觀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一章。
純粹理性之第三種理念,包含“其為一切宇宙論的系列之唯一的充足的原因之存在者”之純然相對的假定者,乃神之理念。吾人並無絲毫根據以絕對的形相假定此種理念之物件(假定其自身);蓋能使吾人僅依據其概念而信仰(或主張)最高完成及由其本質為唯一絕對必然之存在者,究為何物,且即吾人能信仰之或主張之,吾人又如何能說明此種程序之為正當?此僅由於其與世界相關,吾人始能企圖證明此種假定之必然性,於是事極明顯,此種存在者之理念與一切思辨的理念相同,僅欲構成一種理性之命令,即世界中之一切聯結皆當依據系統的統一之原理觀察之——一若一切此種聯結皆自——所視為最高的一切充足的原因之——“包括一切之唯一存在者”而來。是以事極明顯,理性在此處除對於其經驗的使用之擴大,制定其自身所有之方式的規律以外,並無其他目的,決無任何越出一切經驗的使用限界以外之擴大。因之,此種理念在其應用於可能的經驗時,並非以任何隱蔽方法含有“要求其性格上成為構成的”之任何原理,此則極為明顯者也。
此種唯依據理性概念之最高方式的統一,乃事物之有目的的統一。理性之思辨的實際利益,使其必然以世界中之一切秩序視為一若以最高理性之目的所創設。此種原理在其應用於經驗領域時,完全以新觀點開展於吾人理性之前,即世界事物可以依據目的論之法則而聯結之,因而使其能到達其最大系統的統一。故關於所視為宇宙唯一原因(雖僅在理念中)之最高智力之假定,常能有益於理性而絕不能傷害之。故在研究地球(此為圓形但略帶扁平形)、山、海等等之形狀時,吾人若假定其為世界創造者之賢明目的之結果,則吾人實能以此種方法獲得無數發見。又若吾人以此種原理僅限於統制的用法,則即有誤謬,亦不致與吾人以任何大害。蓋其所能發生最惡劣之事,殆在吾人所期待有目的論的聯結(nexus finalis)之處,僅發見一機械的或物理的聯結(nexus effectivus)耳。在此種事例中,吾人僅不能發見其所增加的統一;並未毀損理性在其經驗的使用中所主張之統一。但即有此種失望,亦不能影響及於目的論的法則自身(就其普泛的意義而言)。蓋當一解剖學者以一種目的歸之於某種動物之肢體,而此種目的則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