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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部分

見有圍繞我之空間,我能在此空間中更向前進行;於是,我知在任何所與時間中我所關於地球之實際知識之限界,但不知一切可能的地理學之限界。顧我若進至如是程度,知地球之為球形,其表面之為球面,則我即自其一小部分,例如自其一經緯度之量,亦能依據先天的原理,確定的知其直徑,由直徑以知地球之總體面積;故我對於此地球,表面所包括之種種物件,雖屬無知,但關於其圓周、大小及限界,則固有所知也。

吾人知識所有一切可能的物件之總和在吾人視之似為一具有明顯地平線之平面——即在其周圍一望之範圍內,包括此平面之所有一切吾人所名為“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之理念。欲經驗的到達此種概念,實不可能,且依據一確信之原理欲先天的規定其概念之一切企圖,亦已證明其無效。顧由純粹理性所提出之一切問題,則仍為關於地平線以外、或在其境界線上果有何物之一類問題。

體謨乃關於人類理性之地理學者之一,此等地理學者以為將此等問題置之於人類理性之地平線以外,即已處理之矣——推此一種地平線,彼尚不能規定之者。休謨尤特詳論因果律,所見甚是,以為因果律之真理,乃至普泛所謂有效原因之概念所有之客觀

的效力,非根據洞察,即非根據先天的知識,故因果律所有之權威,不能歸之於必然性,僅能歸之於其在經驗過程中所有之普遍效用,及自此種效用所得彼所名為習慣者之主觀的必然性。由吾人理性無力以超經驗之形相使用此種原理之故,休謨乃推斷理性所有超越經驗的事物之一切越權主張為空虛無效。

此一類進行程式——檢討理性所有之事實,若必須責難,則責難之——可名之為理性之檢舉。此種檢舉,自必致疑及“原理之一切超驗的使用”。但此僅為第二步,絕不能以此完成研討工作。在純粹理性事項中之第一步,標識其在幼稚時期者,乃獨斷的。第二步則為懷疑的,及指示經驗使吾人之判斷力較為賢明,較為周密。但尚須有第三步,此為完全成熟之判斷力所能採取之步驟,根據“已證明為普遍性之確信原理”,即非檢討理性所有之事實,乃就理性所有能力之全部範圍及理性對於純粹先天的知識之適合傾向,以檢討理性之自身。此非理性之檢舉,乃理性之批判,由此所證明者,非理性現有之疆界,乃其確定的必然的限界,非關於此或彼某部分之無知,乃關於其某一種類一切可能的問題之不可知,凡此等等,皆自原理證明之,非純然推測所能到達者也。故懷疑論乃人類理性之休憩所,在此處,理效能反省其獨斷的漫遊旅程,檢查理性所在之地域,俾在將來能更正確選擇其途徑。但此非能永久安居之處。此種永久安居之處,僅能由完全正確之知識得之,所謂完全正確之知識,乃對於物件自身及“吾人關於物件之一切知識所有之限界”二者之正確知識。

吾人之理性,非如一延展至不知所屆,其限界僅能約略認知之平面;此實須以之與一球面相比較,其半徑能自其表面上弧形之曲線規定之——蓋即謂能自先天的綜合命題之性質規定之——由此吾人又能舉示其容積及限界。出此球面(經驗之領域)之外,絕無能為理性物件之事物;不僅如是,即關於此種設想的物件之問題,亦僅與理性以之圖滿規定“歸攝於悟性概念下及能在經驗的範圍內見及之關係”者之主觀的原理有關。

吾人實際具有先天的綜合知識,此由在經驗之先預測經驗之悟性原理所證明者。任何人若不能完全理解此等原理之可能性,其初被自傾向於懷疑此等原理是否實際先天的存於吾人內部中;但彼不能即以此故,宣告此等原理在悟性力量以外,因而以理性在此等原理指導下所採取之一切步驟為空虛無效。彼之所能言者僅如是,即:吾人如能洞察此等知識之起源及其真實性質,自能確定吾人所有理性之範圍及限界,但在未能有此種洞察以前,則任何關於理性限界之主張,皆任意言之者耳。以此之故,對於一切獨斷的哲學之徹底的懷疑(此種哲學乃未經批判理性自身而進行者),完全正當;但吾人不能因而完全否定理性有采取向前進展步驟之權利——吾人一度已為理性準備及由更徹底準備之根據使之確保其向前進展之途徑。蓋純粹理性所呈顯於吾人之一切概念乃至一切問題,其來源不在經驗中而完全在理性自身中,故必容許解決,且關於其有效力或無效力亦必容許決定之者也。吾人並無權利忽視此等問題,一若其解決實以事物之性質為斷者然,因而吾人不能借口於無能力,拒絕進一步之研討;蓋因此等理念皆理性自身所產生,自有對其效力或其惑人的辯證的性質說明之責任。

一切懷疑的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