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客觀的根據,我名之為現象之親和性。但此客觀的根據,就其屬於我之一切知識而言,則除統覺之統一原理以外,實無處能發見之。依據此原理,一切現象,絕無例外,必須與統覺之統一相合以入我心中,或為我所感知。但若無現象聯結中之綜合的統一,則與統覺之統一相合殆為不可能之事;故此種綜合的統一,其自身即為客觀的必然者。
一切經驗的意識在一意識(即本源的統覺之意識)中之客觀的統一,乃一切可能的知覺之必然的條件。因之吾人能證明一切現象之親和性(近或遠)為——先天的根據於規律之——“想象力之綜合”之必然的結果。
今因想象力自身為先天的綜合之能力,故吾人與之以產生的想象力之名。在其目的唯在“現象所有雜多之綜合中”之必然的統一限度內,可名之為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謂現象之親和性、與其所隨伴之聯想及由聯想所成“依據法則之再生”、乃至包含種種因子之經驗自身,皆僅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而可能云云,驟聞之似覺奇異,但實以前所論之明顯結論。蓋若無此種先驗的機能,則物件之概念殆不能集合而成一統一之經驗也。
常住不變之“我”(純粹統覺),在吾人能意識表象之限度中,為吾人所有一切表象之相依者。一切意識之屬於一“包括一切之純粹統覺”,正與一切感性直觀(所視為表象者)之屬於純粹內的直觀(即時間),同一真實。欲使想象力之機能成為智性的,其所必須加之於純粹想象力者,即此統覺。蓋因“想象力之綜合”聯結雜多僅如雜多之所顯現於直觀中者,例如三角形,雖為先天的所綜合,但其自身則常為感性的。屬於悟性之概念,雖由雜多與統覺之統一相關而發生作用,但其與感性直觀相關,則僅由想象力。
故“為一切先天的知識之條件”之純粹想象力,為人類心靈之根本能力之一。吾人由想象力始使一方直觀之雜多與他方“純粹統覺之必然的統一條件”相聯結。感性與悟性之兩極必須由想象力之先驗的機能為媒介,互相必然的聯結,蓋不如是,則感性雖產生現象,但不能提供經驗的知識之物件,因而不能提供經驗。由感知、聯想(再生)及現象之認知等所成之現實的經驗,在認知中(即經驗之經驗的要素最後最高之綜合)包含“使經驗之方式的統一及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客觀的效力(真理)可能”之某種概念。此等認知雜多之根據,在其僅與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相關時,即範疇是也。此不僅想象力之先驗的綜合中所有一切方式的統一基於範疇,即在其由於此種綜合與現象聯結時所有想象力之經驗的使用(在認知、再生、聯想、感知中)亦皆基於範疇。蓋僅由此類基本概念,現象始能屬於知識,乃至屬於吾人之意識,因而屬於吾人自身。
“吾人所名為自然之現象”中所有之順序及規律,乃吾人自身所輸入者。若非吾人自身(即吾人心之本性)創始在自然中設立順序及規律,則吾人決不能在現象中見及之。蓋此種自然之統一,應為必然的統一,即應為現象聯結之先天的統一;但若無此種統一之主觀的根據先天的包含於吾人心之本源的認知能力中,又若此等主觀的條件——因其為認知經驗中任何物件之所以可能之根據——非同時客觀的有效,則此種綜合的統一決不能先天的建立。
吾人已對悟性加以種種定義:如知識之自發性(此為與感性之感受性相區別者)、思維之力、概念之能力、又或判斷之能力等等。凡此等定義,若真切理解之,意義實皆相同。吾人今可標識為規律
之能力。此種識別特徵,更有效用,且更近於悟性之本質。蓋感性與吾人以方式(直觀之方式)而悟性則與吾人以規律。悟性為欲在現象中發見某某規律,故常從事於研究現象。規律在其為客觀的限度內即必然的依存於物件之知識之限度內,則名為法則。吾人雖由經驗習知甚多法則,但此等法則僅為更高法則之特殊規定,至統攝其他一切法則之最高法則,則先天的自悟性自身發生。此等法則並不假借經驗;反之,乃賦與現象以適合法則之性質,因而使經驗可能者。故悟性乃僅由比較現象以構成規律之能力以上之事物;其自身實為自然之立法者。除由悟性以外,自然(即依據規律之“現象雜多之綜合統一”)絕不能存在(蓋現象本身不能在吾人以外存在,僅存在吾人之感性中);此種自然(為經驗中知識之物件者)及其所包含之一切,僅在統覺之統一中可能。故統覺之統一,乃一切現象在唯一經驗中必然適合法則之先驗的根據。統覺之此種統一,關於表象之雜多(在統一以外規定之),即為其規律,此等規律之能力,即悟性。是以視為可能的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