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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驗而包含有規定物件關係之原理。

是以唯從人類立場,吾人始能言及空間,言及延擴的事物,等等。設吾人離外的直觀之主觀條件(唯在此條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觀),即離此易為物件所激動之傾向,則所謂空間表象絕無表現之意義可言。蓋此賓詞之所以能歸之事物者,僅在事物之能表現於吾人之限度內,即僅歸之於感性之物件。此種感受性(吾人名為感性)之永恆方式,乃物件在其中始能被直觀為在吾人以外之一切關係之必然條件;吾人設抽去此等物件,則此方式為純粹直觀而負有空間之名。惟以吾人不能將感性之特殊條件視為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而僅能視為事物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故吾人誠能謂空間包括一切對吾人表現為外物之事物,但非一切物自身——不問此等事物為何種主觀所直觀,或此等事物是否為其所直觀。蓋吾人關於其他思維的存在者之直觀,其是否同一受“所以制限吾人直觀及對吾人普遍有效”之條件之束縛,吾人固不能有所判斷者也。吾人如以判斷所受之制限加於判斷中主詞之概念,則此判斷即為無條件的適用有效。例如“一切事物並存空間”之命題,乃限於將此等事物視為感性直觀之物件,始能有效。故若以此制限條件加於概念而謂“所視為外的現象之一切事物並存空間中”,則此規律乃普遍的適用有效,且無制限矣。是以吾人之闡明,關於所能表現於吾人外部為物件者,在證明空間之實在性(即空間之客觀的適用效力),同時關於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慮,即不顧及吾人之感性性質時,則證明空間之觀念性。於是吾人關於一切可能之外的經驗,則主張空間之經驗的實在性;但同時又主張空間之先驗的觀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條件,即撤去受制於可能的經驗之制限,而視空間為存於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則絕無所謂空間。

除空間而外,實無與外物相關之主觀的表象能名之為客觀的及先天的者。蓋①其他之主觀的表象,無一能由之引申先天的綜合命題,一如吾人能從空間中直觀之所為者(導言三)。故嚴密言之,其他之主觀的表象,並無觀念性,就其僅屬於感性之主觀的性質而言,例如在色、聲、熱感覺中之視、聽、觸等,雖與空間表象相符合,但因其僅為感覺而非直觀,故其自身不能產生任何物件知識,至於先天的知識,則尤非其所能矣。

以上所言,意僅在防免有人臆斷此處所主張之空間觀念性,能以絕不充分之例證如色、味等說明之。蓋此色、味等等不能正當視之為事物之性質,而僅為主觀中之變化,且此變化實因人而異者。在此類色、味等例證中,例如薔薇,其自身本僅現象,乃為經驗的悟性視為物自身,但關於其色,則固以視者之異而所見不同。反之,空間中現象之先驗的概念,乃批判的使人警覺凡空間中所直觀者絕非物自身,空間非屬於物自身為其內部的性質之一類方式,物件自身純非吾人所能知,凡吾人所稱為外的物件,只為吾人之感性表象,而空間即此感性表象之方式。至於感性相應之真實事物,即物自身,則不能由此種表象知之,且亦不能知之者;況在經驗中從未有關於物自身之問題發生也。

①自此以至本段末,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故此種一切外的表象之主觀的條件,決不能與其他任何事物相比較。蓋酒味並不屬於酒之客觀的規定(即令吾人不以酒為物件而以之為現象),而屬於飲者感官之特殊性質。色非物體直觀中所屬物體之性質,而僅為光在某種狀態中所激動之視覺變狀。反之,“為外的物件之條件”之空間,則必屬於物件之現象,或物件之直觀。味與色,非物件所唯一由之而能成為畜人感官物件之必然的條件。其與現象相聯結者,僅為感官之特殊性質所偶然附加於其上之結果。因之,味、色等非先天的表象,乃根據於感覺者,且在味,乃根據於感覺結果之感情(苦樂)。且亦並無一人能具有色、味等之先天的表象;而空間則因其僅與直觀之純粹方式相關,故不包含有絲毫感覺,且絕無經驗的成分,故若形象及空間關係之概念發生,則空間之一切種類及規定,皆能先天的表現,且必須先天的表現之者。事物對於吾人之為外的物件者,唯由空間而後可能者也。

第二節 時間

四 時間概念之玄學的闡明

(一)時間非自任何經驗引來之經驗的概念。蓋若非先假定時間表象先天的存於知覺根底中,則同時或繼起之事即永不能進入吾人之知覺中。唯在時間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對於自身表現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時間中(同時的)或在不同時間中(繼起的)存在。

(二)時間乃存於一切直觀根底中之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