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6部分

。故必須視空間為“所以使現象可能”之條件,而不視之為“依存於現象”之規定。空間乃必然的存於外的現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①

(三)空間非普泛所謂事物關係之論證的或吾人所謂普泛的概念,乃一種純粹直觀。蓋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現於吾人自身者,僅有一空間;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種種空間,意蓋指“同一之單一空間”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間決不能先於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間而有類乎能構成此唯一空間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間僅能在唯一之空間中思維之。空間本只有一;至空間中之雜多,以及種種空間之普泛概念,則唯依據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間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種先天的而非經驗的之直觀。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兩邊之和大於其第三者”之幾何命題,決不能從線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來,乃僅自直觀得來,至此種直觀實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確性者。

(四)②空間被表現為一種無限的所與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須思維為包含於“無數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種表象(為此種種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質),故能將此種種不同表象包攝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無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論)能思維為包有無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間表象則能思維為包含有無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蓋空間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時無限存在者也。故空間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觀,而非概念。

①在第一版中此段下為:

(三)一切幾何命題之必然的正確性,及此等命題所有先天的構成之可能性,皆根據此種空間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間表象為後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謂外的經驗得來者,則數學的規定之第一原理,殆僅為知覺矣。於是此類第一原理將同具知覺所有之偶然性;“兩點之間僅能有一直線”之命題,殆非必然的而僅為經驗所常教示吾人者矣。凡自經驗引來者,僅有比較的普遍性,即由歸納得來者。於是吾人僅能謂限於迄今觀察所得,尚未見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間耳。

②在第一版中(四)下為以下一段:

(五)空間被表現為一種無限的所與量。在一尺及一埃爾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間概念,不能對量有任何規定、放在直觀之進展中,若非有無限性存在,則空間關係之概念,無一能產生空間無限性之原理者也。

三 空間概念之先驗的闡明

我之所謂先驗的闡明,乃說明一概念為“其他先天的綜合知識之可能性由此始能理解”之原理。為達此目的計,須(一)此類先天的綜合知識,實由此所與概念來者,(二)此種知識僅在假定有一說明此概念之方法而後可能者。

幾何學乃綜合的且又先天的規定“空間性質”之學。於是為使此類空間知識可能,吾人所有之空間表象,應為何種表象?此種空間表象,其起源必為直觀;蓋由純然概念決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題”——如在幾何學中所見者(導言五)。且此直觀必須為先天的,即必須在知覺任何物件以前預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須為純粹的而非經驗的之直觀。蓋因幾何命題皆為必然的,即必聯結有“關於此等命題之必然性之意識”;例如空間僅有三向量之命題。故此類命題決不能為經驗的,換言之,即不能為經驗判斷,且不能由任何經驗判斷引來者(導言二)。

顧先於物件自身且物件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規定之外的直觀,何以能存在心中?顯見,此直觀僅在主觀中而為主觀之方式的性質,即以此故為物件所激動,始得物件之直接表象(即物件之直觀);故其存在,僅限於其為普泛所謂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說明,乃使人理解“純為先天的綜合知識之幾何學”所以可能之唯一說明。任何說明方法,凡不能說明此點者,雖在其他方面與此說明方法相類似,但以此標準即能與之嚴為區別者也。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結論

(甲)空間並不表現物自身之性質,且不表現物自身之相互關係。蓋耶謂空間並不表現“屬於物件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觀所有之主觀的條件,依然留存”之規定。蓋事物所有規定不問其為絕對的或相對的,決不能先於其所屬事物之存在而直觀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觀之者也。

(乙)空間實僅外感所有一切現象之方式。故空間乃感性之主觀的條件,唯在此條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觀。蓋主觀感受性,即為物件所激動之主觀能力,必須先於對此等物件之一切直觀,故極易瞭解一切現象方式如何能先於現實知覺而先天的存於心中,以及一切物件所必須在其中規定之純粹直觀如何能先於一切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