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較,則單稱判斷固與全稱判斷(judicium mune)不同,在思維之完善子目表中,自應有一獨立之位置——在限於判斷作用相互間關係之邏輯,固無須乎此也。
(二)在通常邏輯中無限判斷與肯定判斷同歸一類而不各佔一獨立地位,固屬正當,但在先驗邏輯中,則二者亦必須嚴為區別。蓋通常邏輯抽去賓詞(即令其為否定的)之一切內容;僅研討此賓詞之是否屬於主詞,抑或與之相反。但先驗邏輯則對於僅由否定的賓詞所成之邏輯肯定,尚須考求此肯定之價值即內容為何,及由之所增益於吾人之全體知識者為何。蓋我對於靈魂謂“靈魂不滅”,則由此否定的判斷,至少我應無誤謬。顧由“靈魂乃不滅事物”之命題,則我實構成一肯定(在就邏輯之方式而言之限度內)。在此命題中我乃以靈魂列之不滅事物之無限領域中。蓋可毀滅之事物,佔可能的事物全部範圍之一部,不滅事物則佔其他部分,故“靈魂乃不滅事物”之命題,無異於以靈魂為除去一切可毀滅者以外所留存之無限事物中之一。由此,一切可能的事物之無限領域,僅限於自其中剔除可毀滅者,及以靈魂列入其留存部分中之領域。但就令有此種剔除,其範圍仍為無限,且即尚有種種部分可以刪除,亦不使靈魂概念因之稍有增益,或因而以肯定的態度規定之。此類判斷,就其邏輯範圍而言,雖為無限,但就其知識內容而言,則仍為有限,故在判斷中思維所有一切子目之先驗表中,此實為不能忽略者,蓋其所表顯之悟性機能,在其先天的純粹知識之領域內,或亦視為重要者也。
(三)判斷中之一切思維關係為(甲)賓詞與主詞,(乙)根據與結論,(丙)分列的知識及分列的知識中所有各分支(就其全部言)間之相互關係。在第一類判斷中所考慮者為兩概念間之關係,在第二類中則為兩判斷間之關係,在第三類中則為種種判斷間相互之關係。例如“如有一完善之正義,則冥頑之惡事受罰矣”之假設命題,其中實包含兩種命題之關係,即“如有一完善之正義”與“冥頑之惡事受罰矣”之兩命題。至此兩命題之自身,是否真實,則此處仍屬未定之事。由此判斷所思維者,僅為邏輯的結論而已。最後,抉擇的判斷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命題間相互之關係,顧此關係非邏輯的根據與結論之關係,而有二重關係,在一命題之範圍排除其他命題之範圍之限度內,為邏輯的相反對立關係,但同時在會合各命題以成全部知識之限度內,則為互動關係。故抉擇判斷乃展示此類知識範圍所有各部分間之關係,蓋每一部發之領域,對於其他部分皆為補充之者,總括之則產生此分列的知識之總體。例如“世界之存在,或由盲目的偶然性或由內部的必然性或由外部的原因”之判斷。其中每一命題各佔關於“普泛所謂世界存在”之可能的知識範圍之一部;會合一切此類命題,始成此一知識之全部範圍。將其一部分擯除於此知識之外,即等於將此知識置於其他部分中之一,將此知識置於其一部分,即等於將其餘部分擯除於此知識之外。故在抉擇的判斷中,所知之各成分間,有某種之互動關係,即各部分固互相排擠,惟又由此以其全體規定真實之知識。蓋會合為一,則此種種部分,即構成一所與知識之全部內容。在與以後所論有關之限度內,此處所必須考慮者在此。
(四)判斷之形相全然為一特殊機能。其特質在一無貢獻於判斷之內容(蓋除量、質、關係三者以外,別無構成判斷內容之事物),而僅在與“普泛所謂思維有關之繫辭”相關。想當然的判斷乃以肯定或否定僅視為可能的(任意的)之判斷。在實然的判斷中,以肯定或否定視為實在的(真實的),在必然的判斷中,則視為必然的。兩判斷間之關係,構成假設的判斷之兩判斷(antecedens etconsequens前項與後項),種種判斷間之互動關係,構成抉擇的判斷之各判斷(各分支),皆僅想當然的。在以上所舉之例中,“有一完善的正義”之命題,非實然的陳述,乃僅視為可以假定之任意的判斷;惟其邏輯的結論,則為實然的。故此類判斷或竟顯然誤謬,但若視為想當然,則仍可為真實知識之條件。例如“世界之存在由於盲目的偶然性”之判斷,在抉擇的判斷中,僅有想當然之意義,即此為暫可假定之命題。同時頗似指示在一切可以遵由之路徑中所有一虛偽路徑,以為發見真實命題之助。故想當然的命題僅展示邏輯的(非客觀的)可能性——容認此一種命題與否,一任自由抉擇,容納之於悟性與否,亦惟任意為之。實然的命題則展示邏輯的實在性,即真理。例如在假設的三段推理中,前項在大前提中為想當然的,而在小前提中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