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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可能?後者乃追尋所得結果之原因,性質頗近似假設(我雖在他處將另有所說明,實際本不如是);故在此種事例中我似只任意陳述意見,讀者當亦可自由發表其不同之意見。以此之故,我自必在讀者批判之前,預有一言奉告,即我之主觀的演繹,就令不能產生如我所希望之充分確信,而我主要所從事之客觀的演繹,則仍保有其完全力量。關於此一點,在九十二頁至九十三頁(第一版)中所論究者,足以盡之矣。

至關於明晰,讀者首先有權要求由概念而來之論證的(邏輯的)明晰,其次則要求由直觀而來之直觀的(感性的)明晰,即由於例證及其他具體之釋明。關於第一點我已充分具備。蓋此為我之目的根本所在;但亦為不能滿足第二要求(此雖非十分重要但亦為合理的)之旁因。在我著作之進展中,關於此一點,我每彷惶不知應如何進行。例證及釋明固常視為所必需者,在我初稿中,凡需及時,常採入之。但我立即語及我事業之宏大及所論究事項之繁複;且又見及我即純然以學究的乾枯論法論究之,而其結果在量上亦已充分過大,故再以例證及釋明增大其數量,我殊覺其不宜。且此等例證及釋明,僅為通俗起見所必需;而本書則絕不適於常人之理解。凡真純研究學問之人無須乎此種例證釋明之助,況例證釋明雖常令人快適,實足以自弱其所論之效果。僧院長德勒森(Terras-son)曾有言,書籍之分量,如不以頁數為衡,而以通曉此書所需之時間為衡,則有許多書籍可謂為若不如是簡短即應較此更大為簡短。在另一方面,吾人如就“思辨的知識之全體(此雖廣泛多歧,但具有自原理之統一而來之有條不紊始終一貫)能使人理解”而論,亦正可謂許多書籍若未曾如是努力使之明晰,則當較此更為明晰也。蓋凡有助於明晰者,在其細密部分,雖有所補益,但常足妨吾人體會其全體。讀者因而不容急速到達概觀其全體之點;蓋釋明

所用材料之鮮明色彩,每掩蔽體系之脈絡及組織,顧此種體系吾人如能就其統一及鞏固判斷之,則為吾人所首應注意之主要事項也。

我敢斷言,當著者按今所立之計劃,努力以成就一偉大而重要之事業至極完備之程度,而期垂之久遠,讀者自必大為感奮,悠然生願隨協作之感。玄學就吾人所採納之見解而言,實為一切學問中之唯一學問,敢期許以微小而集中之努力,且在短時期中到達極完備之程度,其所遺留於後人之事業僅為各就其所擇之教學方法採用之,不能有所增益其內容。蓋玄學不過吾人由純粹理性所有一切財產系統的排列之目錄耳。在此領域中無一能自吾人遺漏。凡純由理性本身所產生者,絕不能掩藏,在共通原理已發見以後,立即由理性本身呈顯於吾人之前。此種知識之完全統一及其完全來自於純粹概念而絕不為任何經驗或特殊直觀(此種直觀可引達其能擴大及增進知識者之確定經驗)所影響之事實,乃使此種絕對完備不僅能實行,且亦成為必然的。汝其詳審汝家,則知汝之財產之如何簡單矣。——普西烏斯(Persius)。

此種純粹(思辨的)理性之體系,我期望在我自然之玄學一書中成就之。此書較今所著批判一書,頁數不及其半,但其內容之豐富,則遠過於批判一書,蓋批判一書以發見“批判所以可能之源流及條件”為首先要務,殆所以清除平整迄今尚在荒蕪之土地者也。在本著中我乞求讀者以法官之忍耐公正臨之,在其他一著作(自然之玄學),則乞求以協作者之仁愛援助臨之。蓋在批判一書中所呈現之體系,其所有之一切原理即極完備,但體系本身之完備,則尚須引伸而來之概念無一欠缺。顧此等引申而來之概念,絕不能由先天的計算列舉之,而必須逐漸發見之者。惟在此批判一書中,概念之全部綜合已申說詳盡,所留存之工作惟在分析概念至同一程度之完備而已,此一種事業與其謂之勞役,毋寧謂之誤樂。

關於印刷事項我尚有數言附述。因印刷開始已愆期,故我所校刊者不及半數,我今見有若干誤排之處,所誤排者除三百七十九頁自下上數四行,“特殊的”(Specifisch)誤為“懷疑的”(Skeptisch)以外,尚不致令讀者誤解其意義。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自四百二十五頁至四百六十一頁,排列成一表式,凡屬於正面主張者列左,屬於反面主張者列右。我之所以如是排列者,蓋欲命題與相反之命題易於互相比較耳。

第二版序文

論究屬於理性領域內知識之方法,是否由學問之安固途徑進行,此由其結果而極易斷定之者也。蓋若在艱苦準備以後時行更易,此乃在將達目的之時突行中止;或時時迫不得已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