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兇手等候、觀察受害人的藏身之所。從作案的角度來看,這兩個地點都比較理想。這些地點不可能是偶然發現的,而是說明要麼兇手對作案環境十分熟悉,要麼事先踩過點。
從兇手留下的菸頭數量來看,他在兩個觀察地點守候的時間估計都在三十分鐘以上,如果加上到達藏身地點的途中所花費的時間,估計兇手從出動到開始襲擊被害人,所經歷的時間至少在三十五分鐘以上。
何賽姣是準時下班而且立刻就奔向了廁所,到達廁所的時間不會超過夜裡零點五分。因此,兇手必須在夜裡十一點三十分之前離開他所在的工作崗位或居住地點。兇手如果是上小夜班的人,他不可能離崗長達三十多分鐘而不被人發現。
兇手也不可能是上大夜班的人,因為兇手不可能選擇作案後再匆忙跑去上班這樣的情況。那樣的話,他便沒有足夠的時間去處理身上的血跡或其他的搏鬥痕跡;萬一遇到被人追擊的情況(例如何賽姣如果多長根筋,想到要追擊兇手的話),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掩飾自己的行蹤。
因此,兇手只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這將進一步縮小警方排查的範圍。
第二十五章 警方的兇手特徵的描繪(二)
更新時間2012…12…27 9:57:15 字數:3246
對於兇手可能是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這點,也有民警對此有異議。
因為就第二起案子而言,兇手如果一支接一支地吸菸,守候的時間也許不會超過二十分鐘,加上到達藏身地點所花時間,總計不會超過二十五分鐘。而第二名被害人到達煤堆的時間大約是夜裡零點二十一分。所以兇手如果是上小夜班的人,只需提前幾分鐘下班守在煤堆後面,便可發現他要找的受害人了。
王熙榮提醒說,大家要從兇手的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
兇手肯定希望在儘可能短的時間裡達到他的目的,以減小被發現的風險。從兩起案子的情況來看,兇手的襲擊目標很明確,就是去上廁所的落單的女職工。問題是她們何時最有可能去廁所?顯然不會是在一上班的時候,而是在上班幾個小時之後,或者下班之前的個把小時之內到下班後的這段時間。兇手要守候的顯然是後一種情況,因為他等候的時間最短,風險也最小。
因此,兇手應該在上白班或正常班的人群中尋找。
話題接著轉向了鞋印。
在兩個現場採集到的鞋印中發現了相同的鞋印,著實讓人興奮。
首先,鞋印的主人先後出現在兩個犯罪現場,而且是出現在兩個最有可能被兇手用於藏身的地點,這本身就十分詭異。
其次,鞋印的軌跡顯示其主人在一個兇案現場踮著前腳掌走路,且邊走路邊刮察自己的足跡,而在另一個兇案現場,則在案發之前不到兩個小時內割斷了照明用的拉線。這些都是為了掩飾自己的行蹤所採取的防範措施,除了兇手,正常人不會這麼幹。
有人提出疑問,兇手為什麼在第二起兇案現場那個煤堆旁的棚子裡沒有試圖掩蓋自己的腳印呢?會不會那些鞋印實際上是焦化廠的工人留下的呢?
王熙榮認為,兇手即使再狡猾,他也不過是普通的人而不是具有超凡能力的惡魔。只要是人,就會犯錯誤。在棚子裡留下鞋印,就是他犯下的第一個錯誤;在第二起兇案的廁所外留下腳踏車輪胎印,則是他犯下的另一個錯誤。
“一個人先後出現在兩個犯罪現場,而且行蹤詭異,這決非偶然。除了兇手外,不可能有合理的解釋。因此那些鞋印的主人應該就是兇手,它的大小,為我們判斷兇手的身高提供了依據。”自勘查犯罪現場以來,兇手的身高問題就在吳小康腦子裡揮之不去,他立刻將話題引向了兇手的身高。
“四十二碼的鞋子,對應腳的尺寸應該是26公分。根據古人‘立七坐五盤三’的說法,即人站立時身高是腳長的七倍來估算,兇手身高大約為一米八十二公分。比我們原先估計的要高。”宋曉軍大聲說道。
關於兇手的身高,吳小康自有一番話要說。
他說:“從目前所掌握的資訊來看,電燈的拉線是兇手割斷的這點,應該沒有疑問。在現場時我曾經比了一下,拉線斷口與我踮起腳尖、伸直手臂後的中指之間,仍有一、兩公分的距離。考慮到兇手手握刀具切割拉線時手掌必然要彎曲,但刀具的刀刃正好彌補了手掌彎曲所減少的高度。所以兇手的身高應該跟我差不多或者略高。
“此外,兇手顯然是站在我們發現菸頭的那處煤堆後面觀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