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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罪(考了法條分析)、盜竊罪、侵佔罪(以上兩點這次合起來考了兩個罪的區別)、貪汙罪(這次考了案例分析)、牽連犯等知識點。民法這次涉及的知識點如下:物權(考了簡答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案例分析)、表見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徵、繼承權、遺產分配等知識點。從以上列舉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往年考過的知識點又拿出來反覆考,說明我們不僅要抓住重點複習,還要全面複習,不能覺得考過了就不可能再考而不復習。綜合課今年出了一道論述題:用法理的知識,聯絡憲法的規定,中國古代法律的規定論當代中國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往年從來沒出過這種把法理、憲法和法制史綜合在一起考的論述題,這是頭一次。所以今年刑法和民法出題符合常規,綜合課出題有點偏,不符合常規,論述題很活,需要綜合憲法、法理和法制史的各科知識點,題目很難,不是把書看活的人很難答好。這是出題的新方向,2005年的考生要引起足夠注意。

(二)結合具體的題講解答題技巧

以2003年的一道刑法法條分析題和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題為例:

2003年刑法的法條分析題43題《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試分析該條法律規定。

解題技巧:拿到題後先看幾遍,回憶書上與之相關的內容。比如這道法條分析題涉及綁架罪,那麼就應該想一想綁架罪的四條基本構成要件是什麼。接著拿草稿紙把想到的都記下來,防止後來答題的時候忘記一些該答的內容。然後分析該題該如何答,該答哪些內容。比如這道題:很明顯是考綁架罪的定義、構成要件和侵犯的客體。

第三步開始答題,1。首先是比較程式化的內容:本條是關於某某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的規定,此條款所規定的罪狀屬於敘明罪狀或者簡單罪狀、引證罪狀、空白罪狀。一般是敘明罪狀,其他三種不大可能出題。2。接著答綁架罪的定義:定義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答完定義以後要注意還要解釋一下什麼是暴力,什麼是脅迫和其他方法,這些解釋很重要,答題的時候不能漏掉。然後答綁架罪的四個構成特徵:侵犯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綁架他人、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犯罪主體是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的目的在於向他人勒索財物,只要出於上述目的實施了綁架他人、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其目的是否達到。3。在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者死亡的,不論是因過失造成被綁架人死亡還是因目的沒達到故意殺死綁架人的,都按綁架罪一罪處理。這是典型的吸收犯。這是解釋法條的第二句話。4。最後說明本罪的法定刑是屬於法定刑三種型別中的哪一類,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本法條的法定刑屬於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和相對確定的法定刑。規定了兩種以上的主刑、兩個量刑幅度並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屬於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是附加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關注考試兩日

一、考試時間

1.看考場時間一般是考試前一天下午16:00以後,請帶上聽力耳機去考場除錯。最好看考場的時候提前找好來回考場最快的路徑和吃飯的地方。

2.考試時間兩天的上午下午分別看清楚,不要想當然,進考場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3.一般來說,政治和專業課考試時間較為充裕,但英語和數學考試時間比較緊張,要注意控制好時間節奏。

二、考試必備的東西

1.考生憑準考證進入考場。考生須身份證和准考證兩證齊全才能參加考試。

2.鋼筆(圓珠筆)、2B鉛筆、橡皮、直尺、膠水、小剪刀(用來裁信封),考數學可以帶計算器;一般來說不能用塗改液,考試前最好問清楚!

3.有些考場在學校的很深處,在學校門口下了車還要往裡面走很久。這樣的情況建議第一天早上去的時候打個計程車,帶輛腳踏車,到了學校門口課騎進去,省時間,還不浪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