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立為刑事案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也可透過調解而化解矛盾;傷者鑑定為輕微傷的,為治安案件,需對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但傷情鑑定是法醫工作中最沒有技術含量的一項工作。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我國實施的傷情鑑定標準是《人體輕微傷的鑑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輕標)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以下簡稱重標);而在2014年1月1日以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聯合釋出公告,廢止了實施二十多年的傷情鑑定標準,而採用新頒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來作為傷情鑑定的評定依據。很多案件只需要簡單參照標準規定就可以進行。
王某和李某是居住在一棟樓裡的鄰居,因為樓上的王某丟棄了一根菸頭到樓下李某院中,他倆發生了口角,繼而發生廝打。李某拿起家中的菸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臉上,王某頓時鼻子鮮血直流,鼻部腫脹。110民警到達現場後,將王某送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的報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醫院就診結束後,到公安機關法醫門診(公安機關法醫為了方便接待受理傷情鑑定而設立的一個門面式機構)進行鑑定。法醫依據“輕標”第十條(一)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鑑定王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這個案件看起來非常簡單,法醫只需要簡單閱片就可以準確判斷出傷者的傷情,並出具傷情鑑定書。其實法醫臨床學遠不止這麼簡單,不然鑑定工作只要是個能看得懂病歷的人就可以進行了。法醫也需要在傷情檢驗中,充分掌握病歷材料和傷者傷情,防止少數案件當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騙取到輕傷或重傷的鑑定意見;或者是因為法醫的疏忽,讓鑑定結論無形中超出了實際傷情。
1。法醫在接到傷情鑑定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查清楚目前傷者的損傷和糾紛外傷的因果關係。趙某和肖某因為一次交通險情,互相指責是對方的責任,因此在交通警察到達之前發生了廝打。當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發現趙某癱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這起傷情鑑定送到法醫門診的時候,法醫透過閱片發現,趙某的股骨(大腿的骨頭)發生了骨折,並且有明顯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輕標”,長骨骨折構成輕傷,如果愈後效果不好,影響腿部功能,還有可能構成重傷。但是,法醫發現趙某的下肢關節處有一個巨大的骨肉瘤,而正是因為這個腫瘤,趙某的骨骼變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這種骨折應該是一種“病理性骨折”。結合調查,肖某並沒有對趙某的腿部進行毆打,所以趙某的腿部骨折和糾紛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傷情就不能鑑定了。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檔的時候,被鄰桌的小混混打傷,到醫院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周某上網查閱傷情鑑定標準後發現腰椎骨折可以構成輕傷,遂提出傷情鑑定申請。法醫在審閱周某的CT片後,認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陳舊性骨折,骨折癒合歷史應該有5年以上了。本案的損傷和糾紛也就沒有了直接的因果關係,這樣的傷情同樣不能進行鑑定。
2。法醫在認定某一種傷情的鑑定結論之前,必須要確證傷者存在病理基礎。
方某在一次群毆中,被人用砍刀砍傷了背部,當時就立馬送往醫院救治。醫院的病歷記載其血壓很低,達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診斷標準,但是醫生在清創縫合記錄裡,卻明確寫到失血300毫升,清創過程中未發現大血管破裂徵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鑑定為輕傷,嚴重者可以鑑定為重傷。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須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這個病理基礎,通俗地說就是沒有損失足夠多的血液,人體是不會休克的。方某沒有傷到大血管,只丟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會休克的,因為我們知道,很多人無償獻血400毫升都沒有異常反應。所以這個案子因為沒有病理基礎,而不能用失血性休克進行鑑定,只能用其身體上的創口長度比照相應標準進行鑑定。經查,方某和出診醫生是朋友,醫生為了寫重方某的傷情,在病歷裡故意寫低方某的血壓,下達了失血性休克的診斷。
3。法醫必須獨具慧眼,識破詐傷和造作傷。
因為輕傷可以調解,所以一份法醫學傷情鑑定書可能就決定了當事人是否可以獲得大額賠償。很多不法分子就會因為這一點,詐傷或者製造造作傷來騙取傷情鑑定結論。詐傷和造作傷的定義不同,我們來分別講述。
丁某在被他人毆打了頭面部以後,到法醫門診稱自己的視力嚴重下降。視力或聽力下降到一定程度可以構成輕傷,下降嚴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