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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

、參軍、參贊、參事等一大批幕僚謀士們要考慮和處置的問題,基於層級負責的原因,相對於直接去處理繁瑣的日常政務,雷瑾更願意讓自己處於最高監督者和最高決策者的地位。

所以幕府在頒佈了一批法令之後,一幫幕僚們都忙著著手去部署落實,而對於商人們最關心的通商互市和遠行商隊等事項,則足足讓河隴豪族以及商人們在急切焦灼的等待中煎熬了好些天,才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頒佈了一個補充性的〈通商權競買條例〉,主要是對“戡亂軍管令”當中的兩條讓商人們滿懷希望的條文作出比較詳盡的規定。

這個補充條例,主要就是規定在軍事管制下,將各種貨品的對外通商貿易權公開竟買,由幕府和行會聯合主持,一般由出價最高者得到一種貨品的通商貿易權,競買者可以是豪強大族的商團,也可以是小商小販們合股組成的合股商社。

〈通商權競買條例〉最讓人驚訝的也就是這一點,這等於是以法例的形式,公開認可豪強大族擁有自組大型商團的權利,又允許小商小販們組成大型合股商社,這絕對是帝國曆史上絕無僅有的事情,雖然條例又規定無論是商團還是商社,其章程細則都必須在幕府備案,並且要隨時接受幕府的監督,但這無疑已經是一個嶄新的創舉。在以前,官府是絕對不會公然允許各種大型社團存在,頂多睜隻眼閉隻眼預設,但絕對不會用法例加以確認。雖然世家大族擁有大商團早就是帝國通行慣例,也是公開的秘密,但是由官府以法例形式公開而明確的予以認可,仍然非同尋常。

至於什麼〈通商保密細則〉等法例則沒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