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這歸蜀之路的里程何其遙遠,其間跋山涉水,旅途勞頓自不必說,但是楊青剛剛回到成都,就馬不停蹄的接手了監察院成都衙署的公事,卻是不肯有片刻地閒散,不肯有絲毫地懈怠。 只因對楊青而言,入仕為官僅僅是他達成人生抱負的必由路徑之一,踐行學術、純粹學術以臻於聖人之至道,才是他畢生地目的和最大的追求,而處置監察院成都衙署的公務,即是踐行自身學術的一個過程,他又怎肯懈怠散漫?正因如此,楊青的儒士本色,並不因其入仕為官而有所異化和改變,以前和現在,都始終如一。 說到底,中土儒學在根底上,本就是非常講究入世踐行的一派顯學,只有做到了‘知行合一’儒生。 方才是真正的儒學之士,舍此而外,皆是偽儒!
若是純以儒士地態度看待西北政治,包括楊青本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都不可能全盤認同西北幕府的種種施政舉措,更不可能全盤認同平虜侯的諸般言行。 但這並不影響他個人以入仕為手段踐行自身學術,而不是象東林黨人、復社中人或者泰州學派儒士那樣。 因為政見分歧,便以較為激烈甚至可能是極端的手段,與當局柄政者角力和對抗,很難互相退讓、彼此妥協。
許多西北儒士,包括楊青在內,雖然並不怎麼認同平虜侯治下的幕府政治,但‘以天下為己任’的這些儒士。 通常都會認為他們身為‘讀書人’(讀聖賢書地儒生),應該將匡正西北幕府的施政過失,糾察平虜侯治下昏謬、暴虐、冷酷、荒唐之政地責任一力承擔起來,以大無畏之心,不畏強權,不懼威武,不憂貧賤,不陰富貴。 為生民立性命,為萬世開太平,為往聖繼絕學。
前年(甘霖三年),也就是京師變亂、新皇登基之後的第三年,西北幕府大舉西征前夕,西北的律例法令又有了一次新的變革。 增刪更訂了許多律法條例,其中主要部分涉及到了審理院、刑法曹、軍府大斷事官以及提刑按察行署、審理行署等法司的許多職掌和審案、斷案章程。 譬如西北諸法司的審案斷案章程,在律法條例中原本就有比較嚴格的規定,比如每一次地斷案,要有審理院官吏、監察院官吏、懷仁社儒士或者軍功爵士、民爵士等官吏公士人等參與其中,且必須三人以上到場,與法司主審官一起同堂會審;再比如,法司斷案之時,除外涉及機密的案件,都允許鄉里父老、里正甲首、報房的‘探事人’‘打聽人’等各色人等到堂聽審。 等等。 而在甘霖三年新增加的一條律法。 就是諸法司審理判決的各種‘訴’(爭刑曰‘訴’)、‘訟’(爭財曰‘訟’)官司,只要不涉及西北幕府的機密。 就必需在時限之內將詳情一併公佈於眾,其中就包括了完整的相關案情來由、‘兩造’(原告、被告)對質以及證人、仵作、訟師等相關人等的陳述和申辯、法司主審官‘判牘’中地斷案判詞及主審官斷案所依據的具體律法規條。 這一條律法,其實是監察院和‘懷仁社’的儒士們力圖利用‘輿情’來制約官吏縉紳、豪強大姓、地主商賈,意圖抑強扶弱的一次新嘗試,在他們的不懈推動之下,平虜侯亦是‘從善如流’,儒生們的‘合理’建言在甘霖三年頒佈地律法中,大體上都予以了採納——官吏縉紳、豪強大姓、地主商賈,若有怨憤仇恨,其矛頭也自然而然指向了西北儒生,至於從善如流的平虜侯卻是因此而‘置身事外’了。
當然這些亦不須細說,大抵在律法條例增刪更訂的同時,監察院所屬的巡訪使、查訪使、風聞使等監察官吏,以及軍功爵士、民爵士、‘懷仁社’的儒生,原來就已經擁有的巡訪各地民情,糾彈不法情弊的權力得到了更進一步的擴張,他們可以在律法允許的前提下,有權巡視監獄、礦坑、農莊、牧場、果園、作坊等各處,糾彈不法,匡正弊病。
監察院甚至為此還專門編纂了每月一刊的《巡訪查察指南實錄》,以指導監察官吏、公士和儒生在巡訪各地民情,糾彈不法情弊時,增加其巡訪查察地針對性、目地性和有效性,另外監察官吏、公士和儒生的巡訪查察屬於公務,所以還需擇期公佈巡訪人地呈狀手札以及相關的呈報文書。
自甘霖三年以來,監察院官吏的巡訪查察,主要以監獄、礦坑為主,兼顧農莊、牧場、錢莊、銀莊等其他各處。 這是因為監獄、礦坑發生的種種暴虐不法之事最為集中,民怨也最為集中。
楊青歷年以來明察暗訪,光是在他的手上就辦下了不少震動巴蜀,甚至整個西北的大案。 他自然非常清楚,現在每一次的巡訪,都可能潛藏著莫測的兇險,甚至可能會危及他的性命——那些做賊心虛的人,搞不好是會狗急跳牆,極有可能鋌而走險。 以暴戾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