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390部分

少能注意到對日常生活中的種種糾紛維持公允。鄉村中計程車紳族老,雖然被賦予了這方面的仲裁權,然而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社交活動,對這些瑣碎乏味的糾紛大多缺乏熱情和耐心。至於開發民智這一類概念,在他們心目中更不佔有任何地位。在大乾帝國這個古老的禮義之邦裡,絕大多數的農民實際上早被列為碩民愚氓,不在文化教養之內,即使在“模範官員”如張博行的筆下,這些鄉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動物。既渾渾噩噩,又狠毒狡詐,易於衝動。日常生活中為小事而發生口角已屬司空見慣,打架鬥毆以致死傷也時有發生。糾紛的一方有時還憤而自殺以傾陷仇家;即或由於病死。家屬也總要千方百計歸之於被毆打致死。丁直璜在做縣令的時候,有一次下鄉驗屍,發現村民竟以顏料塗在死者的身上來冒充血跡。這些殘酷的做法,除了洩憤以外,還因為訴訟一旦獲勝。死者的家屬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產業。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斷然處置,不論案情多麼複雜,判決必須毫不含糊,否則地方官就將被視為無能。於是他們有時只能依靠情理上的推斷來代替證據的不足,草菅人命的情形也不乏其例。丁直璜在擔任湖南嶽州府巴陵縣令時,便親身經歷了這樣一件案子。

有夫婦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過境的朋友並留他住宿。正好在這個時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姻兄前來索取欠款白銀二兩。姻兄弟一言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毆鬥。姻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入水塘淹死。人命關天,誤殺也必須償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聲張,丈夫的屍體,則由姻兄加系巨石而沉入水底。

一個人突然失蹤,當然會引起鄰里的注意,事情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其時審案的巴陵縣令丁直璜以洞悉一切的姿態斷定此案乃是因奸而致謀殺。死者的妻子與這位朋友必有姦情,不然,何以偏偏在這位隨帶僕從、遠道而來的客人到達的那天,丈夫突然喪命?又何以興高采烈地置酒相慶?理由既已如此充分,女人就被判凌遲處死,朋友作為姦夫理應斬決。姻兄參與密謀應被絞死。這件案子送交嶽州府,由一位知府擔任審判官複審,審判官的結論中否定了姦情,認為確係毆鬥致死。動手的人應按律處絞。大乾朝政府在法律技術上雖然遠不能譽為精密周到,但在精神上卻對這類人命案件頗為重視。按照規定,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複核。審判者細核府、縣兩級審訊記錄,發現了根本上的出入,於是再度發交鄰近3個縣的縣令會審。這3位縣令維持初審的判決。當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按察使的公堂,被判凌遲罪的女人當堂哭訴喊冤。於是案件送到了巡撫那裡作第六次的訊問。

巡撫大人的結論和嶽州府審判官的結論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決不會如此忍心。而這位朋友家境並非富有,並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確係謀死親夫而企圖再嫁,也只能成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從情理而論,謀殺的動機是不能成立的。再則,既屬傷天害理的謀殺,參與密謀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牽扯上這位朋友所攜帶的僕從?

事後丁直璜如何解釋初審時的供詞?他的回答竟然是:“皆是畏刑捏招,恍德成獄,殊非情實。”

儘管丁直璜的升遷之路曾因這件案子受了一定的影響(這可能也是他堅決反對為楊乃武一案平反的重要原因),但之後他還是作到了山東巡撫,在任時他清理了很多積案,他充分重視法律的作用並且執法不阿,但是作為一個在聖人之教下培養下成長的文官,他又始終重視倫理道德的指導作用。他在著作中表示,人類的日常行為乃至一舉一動,都可以根據直覺歸納於善、惡兩個道德範疇之內。他說,他充當地方的行政官而兼司法官,所有訴訟,十之六七,其是非可以立即判定。只有少數的案件,是非尚有待斟酌,這斟酌的標準是:

“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刁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用這樣的精神來執行法律,確實與《四書》的訓示相符合。可這一段有關司法的建議恰恰暴露了這個古老龐大的帝國在制度上長期存在的困難:以熟讀詩書的文人治理農民,他們不可能改進這個司法制度,更談不上保障生民之權。法律的解釋和執行離不開傳統的倫理,組織上也沒有對付複雜的因素和多元關係的能力。(未完待續。)

PS: 求收藏!求推薦!求訂閱!求點選!求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