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至天子下至士庶各有不同,都由左校署監督承辦。
右校署:掌管木工之事。凡版築、塗泥、丹堊等,都要由右校署監作審查。
中校署:掌管舟車、兵械、雜器和天子行幸的陳設等物。
甄官署:掌管石工陶土之事務。凡雕刻石人、石獸、碑柱、碾常�推礦鏡任錚��燒綣偈鴯芾懟S指涸鷸圃焐ピ岬母髦置髕鰲�
有時在四署之外還設立軍器監,其下設有弩坊署、甲坊署(不常置,有時或隸屬少府監)。弩坊署掌管矛矟、弓矢、排弩、刃鏃等兵器的製造和各種雜作。甲坊署掌管甲冑、綅繩、筋角等製造。
在這些手工業管理機構下,設有各種手工作坊,有綾錦坊、氈坊、毯坊、染坊、酒坊、金銀作坊院等。在宮廷裡,有內作,或“內八作”,掖庭局(掌管宮禁女工之事)等;在這種機關的統屬了,有玉工、綾匠等。在京城以外各道,官府也設立許多手工作坊,有織錦坊、鑄錢坊等。另外在礦產地區設立諸冶監、鑄錢監等。
官府手工業中工匠的身份地位
唐代官府手工業有大量的工匠,這些工匠都是從各州縣徵選而來的。據《唐六典》說:“少府監匠一萬九千八百五十人,將作監一萬五千人,散出諸州,皆取材力強壯,技能工巧者,不得隱巧補拙,避重就輕”。這個記載並不是唐朝官府手工業中工匠的總數,它既未包括京都諸司所用工匠,也未包括各州道手工作坊的工匠,但它反映出唐代官府手工業中所用工匠數量是很大的。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的工匠有兩種,一種是無償勞動的工匠:另一種是僱用的工匠。在唐朝初期,在官府手工業中,無償勞動的工匠是主要的,這種無償勞作的工匠,稱為番匠(也有作蕃匠的)。唐初,民營小作坊工業的匠戶,大都與前代一樣受官府的控制,他們被徵調輪番到官府手工業中服役,稱為番匠。這種番匠雖在朝廷控制下要輪番服役,但入唐以後,較北魏時期的工匠已有所解放。在北魏前期,根本不容許私家有綾機,更不許私家畜養技術工巧匠人。以後番役制實行,役丁每年十二番,役匠每年六番,一年之中十二月勞作,有六個月是自由的。到唐朝,又從六番降為二十日,一年中十二月勞作,僅有二十日不自由。這種有技術工巧的番匠,在原住的州縣立有戶籍,只是每年輪班列京城服役二十日,所以稱為“短番匠”。有的番匠在他輪番服役期滿二十日後,不願下班,繼續替有些不願上番服役的工匠服役,官府收當番而不上番工匠的資絹,給替他服役的番匠,以酬其功。這樣就使輪番服役的番匠,也可納資代役。這種情況在《唐六典》中說:“凡諸州匠人長上者,則率其資納之,隨以酬顧”;而“當番請納資者,亦聽之”。這種應下番而不下番,以不上番的番匠所納的代役之資給他當工資的工匠稱為“長上匠”。在唐代,“短番匠’是無償服役的,唐初這種工匠在手工業中佔主要也位。隨著時間的演變,番匠由於應役的煩擾,寧願納資,而不願上番;官府也因輪番的番匠的技術拙劣而不熟練,因而不願用他們。情況的變化,遂使番匠成為納資的匠戶,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長上匠”也就近似官府僱用的工匠了。在京城官府手工業中,番匠由謠役無償勞動向僱傭勞動的轉變,在安史之亂以前幾乎近於完成,有些地方社會秩序沒有經過戰爭的破壞,番匠制度大致維持到唐朝末年。
唐代官府手工業中,也有一部分僱用的工匠,就是“明資匠”、“巧兒匠”和“和僱匠”。“明資匠”是由官府出資所僱用的工匠,大抵是屬於有特殊精巧技術的工匠;至於“巧兒匠”,是“明資匠”中尤為特殊的具有最高技巧的人。“明資匠”和“巧兒匠”都是由官府給予工資,類似募匠,身份是較為自由的。他們是屬於有償勞作,和“長上匠”代人服役,由官府以不應役工匠所納代役金的幫貼錢而得的僱值是不同的。此外還有“和僱工匠”,是官府手工業和營造工程中出資僱用的工匠和伕役。《舊唐書?玄宗紀》中記載:“和僱京師丁戶一萬三千人”。據《新唐書?百官志》中說:“僱者日為絹三尺。”這種“和僱工匠”似乎是臨時僱用的,但和僱工匠往往也被補為官府的正式工匠。據《貞觀政要》中記載:由於關中人疲於徭役,“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僱”。說明“和僱”也成為官府用工的一種形式。
唐朝官府手工業的工匠,還有一種就是屬於官府的賤民和官奴婢,他們長期在手工作坊裡勞作,身份較高的是“官戶”,也稱為“番戶”,是分“番”(班)工作的,“一年三番”。身份更高些的是“雜戶’,“二年五番”,每番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