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每一屆國會都會更新一部分法律。這些法律大多與經濟生產活動有關。大多是由司法院從各省歷年積累的判例中挑戰比較普遍、比較迫切地問題,編撰成新的法案後交由國會審議。亦或是由國會議員根據情況直接向國會提案修改成訂立某些法案。但不論是國會、還是司法院都很少會去修改《中華律》中刑事方面地內容。須知從《唐律》到《宋律》、《明律》,再到現今的《中華律》,律法的結構與基本內容卻並沒有發生過太大的變化。中華朝固然認為傳統的律法在民事上存有嚴重的缺陷,卻並不認為相關的刑法也需要修改。畢竟就《大明律》本身而言並沒有凌遲之類地酷刑,其又比同一時期其他國家的法律要縝密系統得多。然而這一次新學一派卻把矛頭指向了沿用千年的刑律。
歷來法家都是以“重刑峭法”聞名於世。可事實上奉行儒家的朝代在用刑上並不比奉行法家的朝代手軟到哪兒去。儒家與法家地分歧更多是在倫常與律法的矛盾上。儒家認為封建倫常要高於國家的津法。因此在律法中儒家提倡“親親相隱”的原則。即子女不能告父母,妻子不能告丈夫。就算父母、丈夫真犯有大罪,子女、妻子大義滅親告發這一家之長。也得先治子女不孝之罪與妻子不義之罪。到了明朝這種“親親相隱”甚至延伸到了長官與下屬、官員與百姓。
法家當然也維護倫常。但法家認為朝延的律法高於倫常,因此將倫常觀念限制在一定地限度之內,稱“非公室告”。例如父親偷兒子東西就是“非公室告”,官府對此不予受理。而要是這父親偷了他人的財物就是屬於“公室告”的罪行,作為兒子有義務揭發父親地罪行。如果兒子隱瞞了父親的罪行,就會被一同連坐問罪。相反,如果兒子告發了父親的罪行,那他不僅不會被問罪,而且還能保住自己家庭的財產與榮譽。這便是法家提倡的“賞罰分明”原則。
在現實中,親親相隱原則其實早已被中華朝給忽略多年了。正如當年劉富秋狀告縣衙是明顯違反了這一原則。若是在前朝,無論劉富春是否有理,那都是得先挨一頓板子才能說話的。然而在《中華律》之中親親相隱原則卻在不少律條的字裡行間有明確的體現。因此新學一派就要求用“賞罰分明原則”替代“親親相隱原則”。並以此為由呼籲修改《中華律》中地部分內容。
這一提案一經提出,立刻就在朝野引起了軒然大波。雖說人們都知道親親相隱原則有許多荒謬的地方,但自漢宣帝劉詢在法律中引入了儒家的“親親相隱”原則至今已有千年的歷史,突然說要將其剔除,自然是讓人覺得有些無所適從。而一些儒家學者則明確地指出,這是法定的餘孽在尋釁滋事,存心要復辟殘酷的秦法來魚肉百姓。更聲稱歇秦就是任用法家,結果才會二世而亡的。因此現在聲稱要修法的人都是希望中華朝滅亡的賊子。
面對儒林保守勢力一頂大過一頂的帽子,新學一系顯得異常齊心。無論是奉行道法的,還是決心注重論語的,亦或是醉心西學的。在這件事上的態度出奇的一致。他們像當年的桑弘羊那樣理直氣壯地反駁儒生,稱“是趙高亡秦而非商鞅!”並詳細列舉了從管仲到范蠡、從商鞅到桑弘羊,等等一系列道法兩家的傑出政治家。期間自然也少不了用裝神鬧鬼之類的形容詞來回敬對方扣過來的帽子。
由此單純的修法提案討論很快就上升到了儒與道法之間論戰。一時間京量販大小報紙上充斥著各方你來我往的口誅筆伐,直看得人眼花繚亂。或許是看慣了這樣的熱鬧,尋常百姓對於士林的這些論戰顯得興趣乏乏。相比之下普通民眾更在意的是律法修改後他們能得到什麼實際的實惠。就這一點上來說,能列舉出諸多實際案例做證的新學一派顯然要比高唱忠孝廉恥的保守派更為吸引人。當然,士林間的論戰向來是不在乎民間白丁百姓的想法,他們真正關心的是皇帝與朝延的反應。一些保守人士甚至還連續寫了數封請願書上奏朝廷。希望女皇能出面給個公道。
然而正如先前幾次規模較小的論戰一樣,女皇這一次又選擇了以緘默來應對士林的爭執。不僅是女皇,就連剛剛成立的內閣亦選擇了置身事外。事實上,中華朝的官場向來就有一條不成文的規矩,那就是“當官不管士林事”。因為在經過多次政治鬥爭後,中華朝的官僚系統已然摸清的女皇的脾氣。知道女皇用人講究的是成績與經驗,而非外界的口碑,更不會為了士林間的論戰而偏向於某一方。所以用前朝那種靠論戰而增加自己的聲望從而引起上位者注意的辦法是不能實現的。相反,在政黨合法的情況下,未得本黨許可就擅自以公職身份發表評論,不僅會在黨內引起非議,弄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