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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部分

更多的應該算是一部商業條款,這部商約的簽署,比之《江寧條約》之流的政治條款內所提及的割地、賠款比較起來,有三處環節更加糟糕,可稱是貽害無窮。

一鴉之前,中國與英人做商業上的接觸,只在廣東一地;戰後新開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四口通商,其中廣州原有歷年出入口貨商稅徵收舊制,英方不願意照舊章辦理。根據《江寧條約》第十款所定:‘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

也就是說,新開的五口通商之地,都要做新一輪的,針對徵稅章程、則例而進行的談判。這其中牽涉到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便是到了轉年,外商來華貿易,五口進出口貨物,均須照新章徵收稅金,所以在時間上,完全無從延緩。

雙方開始談判不久,以兩江總督掛欽差大臣銜的中方代表伊里布就病死在了廣東,道光又派耆英赴廣東辦差,這時候已經是道光二十三年的五月,距離廣州正式開埠,接納洋人貨船入港,不足兩個月的時間,可謂是緊張到了極點。

耆英帶同黃恩彤,鹹齡兩個與英人交涉,中方的基本原則是重在加增稅收、提高稅率。英方主要在打破昔日一切陋規,取消各樣苛索名目。

在耆英之前的伊里布,與英人交涉的時候,犯下了一個非常大的錯誤:他居然允許樸鼎查派遣的馬禮遜、羅伯特代表英國,出面參與議訂中英通商稅餉章程——訂定稅則是中國主權,此端一開,等於是在無形中喪失主權

這一方面是清人不懂得這等國際關係法中的遊戲規則,另外一方面,英國在擴張主義思想之下,又是戰勝國,但凡強權行為,亦必優為之。

到了耆英接手差事,情況未嘗有絲毫好轉,這還不算,英國人借題發揮,又從中國人手中拿走了兩項特權。第一就是治外法權——等於是喪失了司法管轄權;第二就是單方面的給予英國人‘最惠國’待遇,中國片面輸送特權利益,英國卻不會給予中國任何可交換之好處,也就是史家所熟稱的喪失另一種主權的行為。

其實,中英間之開議海關稅餉章程,中國無意中喪失海關訂立稅則主權。此若視為一次偶然疏失,由於只是一種實際行動,未嘗不可以當作特例,下次則不必邀約外國官員參與訂定稅則,其事亦可消弭於無形。

中英間正式簽訂商約之件,為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中英雙方代表在虎門所簽訂之《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包括政治條約之《江寧條約》,以及此次之《虎門條約》,均未明訂英方可以參與中國海關稅餉之讓訂特權,中國若在外交上堅持條約,實仍可擺脫枷鎖。

壞就壞在隨後和美國人簽署了《望廈條約》中的相應款項,又給英國人看到了機會。

第105節讀史驚心(2)

在中英商約完成後不久,耆英完成使命,返回兩江舊任。但又有美國使節佳樂伯?顧盛來華,要求建立通商關係。道光二十四年正月到澳門,原在來華途中已由美國領事布魯斯?福士傳說要上北京面見皇帝。道光皇帝不得不再派耆英到廣東,親自與顧盛議約。

其時耆英仍帶同黃恩彤與美方代表顧盛、彼得?伯家、埃裡克?卑治文等議訂中美商約。後來於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在望廈簽訂《中美五口貿易章程》,是為正式名稱。而一般習稱,稱為《望廈條約》。

《望廈條約》中一項並不十分顯要之條款,即第三十四條所定者,卻在中外關係上被英國利用,終於導致後來的惡果。

這條款項是這樣的:“……合約一經議定,兩國各宜遵守,不得輕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又和約既經批准後,兩國官民人等均應恪遵。至合眾國中各國,均不得遣員到來,另有異議”

當時中英之間條約,並無任何修約的條文,只是見到美約之中有十二年修約規定,根據中英《虎門條約》所定最惠國條款之權利,常為英國外交官引用,並用‘善後條款’之名,而不稱《虎門條約》。英國可以藉此援照美約向中國要求修約。

於是,英國外相剋蘭頓給香港總督包令發電報,要求他通知身在北京的駐華公使文翰,向中國提出修約要求。要求修改條約中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準英人隨意往來中國內地及沿海各城。二、確定鴉片為合法貿易。三、進出口貨物不得徵收內地透過稅。四、英使如欲與內地督撫會晤,須立即接見。五、肅清中國沿海海盜。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