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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常因時因人而變動和調整。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定,例如,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負責察舉的主管機關西漢時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刺史均為監察察舉虛實的機關。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與掌察。至東漢時,尚書權力更大,郎官與博士弟子的選考雖歸太常、光祿,但最後銓選權總歸尚書。郡國察舉初委任三府,後也轉歸尚書。後世掌管選官人事大權的吏部尚書權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淵源於此。

第四,實行察舉與考試相結合。漢代選拔統治人才主要透過察舉,但是並非不要考試,而是察舉與考試相輔而行。察舉是否得其人,還要經過考試,而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詔令特舉的賢良、文學,還是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材,均須經過中央複試。此外,公府與州郡闢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及博士弟子也要依照規定進行教育。不過,漢代察舉制度下的考試,在西漢並不佔重要地位,察舉為主,考試只作為區分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和後世的科舉截然不同。有時竟有不經考試而直接授官的,這在西漢更為普遍。東漢時,為糾正察舉之濫,始重考試。左雄建議嚴加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體制,而且考試的成份有日益加重的趨勢。

漢**試方式有對策、射策。對策就是提出問題,令應試者口頭或書面作答,也稱策問,或策試;射策類似一種抽籤考試。對策多用於考試各類舉士;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漢代的考試大體上可分為四類:一是皇帝策試。依詔令特舉之士,皇帝親加策試。始於文帝,成為定製。二是公府複試。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材,到京師之後,依科目被舉人的情況,由公府分別考試。此制行於東漢,後又依左雄建議,凡舉吏者先試之公府,又複試於端門,創立了複試制度,表明東漢對考試的重視程度更提高了。三是博士三科。博士本由察舉、薦舉,徵召而來,既為博士之後,仍須經過考試,以分高下。東漢時,竟有博士考試為爭高下,而行賄,私改經書文字的,只好將五經文列於後,作為考試的依據,避免因經書文字不統一而發生爭議。四是博士弟子課試。自漢武帝立五經博士,置弟子博士員以後,博士弟子透過考試,選補官吏,成為定製。博士弟子由郡國選送,或以令詣太常授業的,也有因父任而入的。既為博士弟子,定期參加考試,視考試成績,授以不同官職,屢試不中,“輒罷之”。西漢時,博士弟子較少,規制較嚴;至東漢人數大增,規制鬆弛,考試不嚴,弊偽叢生,質量遂降。在察舉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兩漢察舉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以察舉為主,輔以考試,是兩漢選拔人才制度的基本特點。

2。察舉取士的主要科目和內容

漢代察舉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選拔各方面的人才,以應各級各類統治人才的需要;同時,透過科目的設立,也體現出統治者的統治思想在提倡什麼,崇尚什麼,以鼓勵人們按統治者意圖爭相進取,並形成一種社會風尚。漢代許多察舉科目的設立和確定,往往以此作為基本出發點。漢代察舉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童子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漢惠帝呂后都曾有詔舉“孝悌力田”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的則考試箋奏。從此以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了正規的考試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製度過渡。

之舉。漢武帝確立了獨尊儒術的基本政策,選拔統治人才特別重視人的品德。根據儒家的思想,強調為人立身以孝為本,任官從政以廉為方,因此,察舉孝廉被確定為選拔人才的最重要的科目,成為漢代察舉制度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科目。察舉孝廉原為兩個科目,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就是舉孝一人,察廉一人。然而終兩漢之世,孝廉往往連稱而混同於一科。被舉者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儒經的儒生,被舉後,沒有官職者授以官職,原為小官者升為大官。

漢代舉孝廉定為歲舉,即各郡每年按規定人數舉薦人才,送至朝廷,成為漢代選拔官吏和任用升遷的清流正途。自漢武帝之後,至於東漢,從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對漢代政治影響很大。透過舉孝廉,在社會上造成“在家為孝子,出仕做廉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