謁者數人,秩四百石,職務是奉王命出使;另有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蒼長、祠祀長等,秩皆比四百石。
郡太守秩皆二千石,只有河南郡因京師所在,長官稱河南尹,位比九卿,秩中二千石。諸郡各置丞一人,位次太守,秩六百石,負責民政事務;邊郡(就是設定在邊境地區的郡)另置長史一人,秩六百石,負責軍政事務。長史之下有司馬一人,負責具體軍事指揮。東漢內地不設郡都尉,以太守領兵。邊郡置都尉或屬國都尉領軍並轄縣,地位略與內地較小的郡相仿。如漢和帝永元元年(89年),置西河屬國都尉、上郡屬國都尉;永和十五年(105年)置遼東西部都尉;漢安帝置右扶風都尉、京兆虎牙都尉等。
侯國縣邑道
東漢的縣級地方建制與西漢相同。列侯以縣為封地則稱侯國,侯國置相一人,相當於縣令或縣長(以侯國大小為異),相不隸屬於列侯,但負責為列侯徵收租稅。封國戶數在千戶以上的,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是侯府官,不管理民政;不滿千戶的,只置庶子一人。東漢的侯另有鄉侯、亭侯,所封之地各為一鄉、一亭,這樣的封地轄於所在縣,與鄉、亭相等。皇后、皇太后、公主的封地稱邑,置令、長。邑的體制與侯國相當。
少數民族聚居地設道,隸屬於郡,多設於巴、蜀等西南地區,以少數民族部落首領為道的長官。
萬戶以上的縣置縣令一人,秩千石;縣丞一人,掌民政、文書、倉庫;縣尉二人,掌治安。萬戶以下的縣置縣長一人,秩三百石或四百石;縣丞、縣尉各一人。東漢諸縣出產鹽的,置鹽官,負責管理鹽場、鹽礦,徵收鹽稅。出產鐵的縣置鐵官,負責冶煉、鑄造。在手工業發達的縣置工官,負責管理工匠、徵收工商稅賦。在水產發達的縣置水官,負責管理漁場、徵收稅賦。以上這些官吏不隸屬於郡縣,均隸屬於少府,屬於派出機關。
詳細地方系統
東漢的行政區分為郡(國)、縣二級。郡之上還有監察性質的州。州的長官為刺史(中平五年改稱州牧;京畿地區的司隸部長官特稱校尉),其主要職責是巡察下屬郡國政務,年終遣吏到京城向司徒府彙報,劾奏不稱職的郡國長官。屬官有從事(亦稱掾史)、假佐。從事有治中從事、別駕從事、簿曹從事、兵曹從事、部郡國從事等,均由州長官自行聘用。治中別駕是州長官的主要助手,在從事中地位最高;簿曹掌文書;兵曹掌軍事,僅在有軍務時設;部郡國從事,每郡國一人,負責糾劾郡國長官、按治郡僚屬,其地位僅次於治中、別駕。假佐是州長官的低階屬官,主管文書,其中的典郡書佐分管州所屬郡國的有關文書,每郡一人,由郡史輪流充當。
郡的長官稱太守(因太守兼領武事,州治所在郡的長官稱尹),根據郡的大小、太守的級別有中二千石至八百石六級。郡內原設有專掌軍事的都尉,在建武六年之後,邊郡常設,內地大多不設。每郡的都尉,為一至五千人不等。都尉在一人以上時,在郡之下分設都尉轄區。有時,在不足設郡的地方,亦設定過渡性的都尉區(屬國都尉)進行管理,其性質相當小郡。郡太守助手為郡丞(邊郡為長史),由中央任命。此外,郡府的僚屬有:功曹,掌管郡內一切人事;主簿,掌管文書;督郵,主管糾察屬縣、監管本郡官民;掾、史,分曹辦理郡政,掾為正職,史為副職,每曹有辦理文書的書佐。又設三老,幫助推行政施和教化。郡府僚屬由郡太守自行聘用,其的位以功曹最高,依次為主簿、督郵等。郡都尉的僚屬與太守類似,亦由郡都尉自行聘用。
分封給諸侯王的郡稱國,其行政級別與郡相等。王國的官屬分兩個系統,一是類似於郡官的民政系統,有相(相當太守)、長史(相當都尉),其屬官亦與郡大體相同;一個是管理諸侯王生活、禁衛的官屬,如郎中令(相當光祿勳)、僕(相當太僕)、治書(相當尚書)等。此外,王國還設有類似於太傅的傅,負責輔導諸侯王,級別等同於王冠相。
分管少數民族的使匈奴中郎將、西域校尉等,級別與郡太守相當,其屬官有從事、掾,無定員,根據事務多少而設。
縣的長官為縣令或縣長,級別從千石至三百石不等。下設屬官有;丞一人,管理文書、倉獄;縣尉一至二人,管理治安;主簿、功曹、掾、史,均與官類似;三老,掌教化。縣的長官由朝廷任命,但州郡也可以過問縣的人事,縣長官或丞、尉出缺又無合適人選的,上級機關可派出屬官或另行任命他人代理。縣長官的行政事務,受郡府的監督,每年年終要向郡長官彙報功作(上計),聽候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