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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部分

還有一個例子,自從推廣青苗法後,國家每年拿出的錢糧是一千五百萬貫到兩千萬貫之間,但沒有超出兩千萬貫。然而盈利卻是三百萬貫到四百萬貫以上。

正好是兩分利。

然而一些死賬呢?還有官員胥吏的貪汙呢?

實際名為二分利,攤派到百姓頭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按戶等攤派,一等戶十五貫,二等戶是十貫,三等戶是五貫,四等戶是一貫五百,五等戶是一貫。

試問三等戶以上者,需要這個青苗貸救急嗎?要命的是四等戶以下想貸還需要里正耆戶長擔保,不然還不貸給你。而且有的州縣因為攤派的數字大,青苗貸沒有放完,那麼還得要重新攤派,也就是比這個數字攤派得更多。

攤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執行則更亂,比如貸糧,常平倉貸給百姓的是陳糧,然而官員則是按照以前的新糧估價,比如宿州貸綠豆,每鬥上等為七十五文錢,次等是七十二文錢,但到新糧上來之時,陳糧價猛跌,這逼得百姓只好用新糧還貸,實際等於無形中讓百姓收入減少。

所以司馬光等人上書彈劾,不過司馬光也在胡說八道,說什麼陝西以陳米一斗七十文放貸,再讓百姓以新好小麥每鬥四十文還貸,朝廷獲利近兩倍。

麥價能與米價相同嗎?

又有一些人在民間謠傳,說是陝西官員為了放貸,命娼妓坐在肆間置酒引誘大家主動借貸。這豈不是瞎扯嗎?

對青苗法,王巨本身不想發表什麼想法,王安石變法,一是去除國家弊政,二是改善困窘的財政,然而那個黑窟窿未填上去,不斂財怎麼辦?

況且是均攤著斂財,一等戶就打算貸二十貫,他們不用貸兩次,一年不過多徵了四貫錢,不會死人的……

某些方面也確實打壓了一部分的高利貸,以及高利貸引發的兼併問題,但絕對不能誇大它的作用。斂財才是主要的。

因此王巨藉助這個案件,在隱晦地說明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這些豪強們確實是無法無天,借契未到期,說明祖陽並沒有違約,就敢將祖陽的妻女強行擄回家並姦淫之。

這個問題很嚴重了,諸位,你們也別當看不到。

第二個問題就是這個利息,雖然民間常出現嚇人的百分之百到百分之三百的高利貸,不過如是合理的投資,那怕是二分利,也有許多人願意放出來。但青苗法的利息呢,名義是二分,實際是四分!

朝廷同不同意處死姚克明不重要,重要的是這背後引起的反思。

這也是沒辦法,王巨認為下來了,不會呆在漩渦裡了,實際不是,自己治理慶州,青苗法能逃得過去嗎?馬上還有更頭痛的免役法,那個攤派更多……

寫完了這個奏摺,王巨吩咐快馬送到京城。

不過他隨後在屋子裡走了幾步,覺得自己有點兒對牛彈琴了。自己說了,就管用了嗎?

就象後來的TG,都軟到那份上,但外界有幾個國家認可了?相反的不顧事實,繼續妖魔化。想到這裡,他心中嘆息一聲,想到,還是單幹吧。

第573章以進為退

那個衙役還沒有走呢,他又非是王巨的門人,因此要等王巨的手令。

因此王巨又說道:“正好,再替我帶一令給章通判,讓他露布全州。”

說著開始書寫這道露布。

第一條便是自此以後,環慶二州境內四等以下善戶、孝子、烈士、女戶、鰥寡,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徵稅或者攤派。

女戶就是家中沒有男丁的人家,善戶就是平時做了很多好事的。

但這裡有一個限定,那就是四等戶以下,三等戶以上者,也不在乎那點攤派與稅賦,也就算了。

這是應對即將到來攤派更多的免役錢。

第二條則是根據王安石青苗法規訂的一些變通,青苗法規訂若遇荒年,則於下次有收成之年歸還,荒年了都餓死人了,國家救濟都來不及,還收個鬼啊。另一條規訂則是除浮浪之人(不事生產遊手好閒之輩),城鄉戶都可以借貸,以鄉村為主,餘下向城郭戶攤派,為防人戶流逃造成官府虧本,以五戶或十戶為一保,以三等以上戶為甲頭,互相監督。如是佃戶借貸,則與主戶(主家)合保,視主戶資產而借予。

另外還有一個隱形的規訂,那就是五等戶以下,必須有擔保才可借之,窮啊,窮了就會還不起,官府哪裡會借。

所以說青苗法絕對不能算是多偉大的良善之法。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