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律的內容,儘量縮小認為因素判案的空間。如今的幽州,以“法令”、“條令”、“準則”為字尾的法律已經多達數十部,只要將這些東西搬到洛陽來,修改一下名稱,大唐的法律體系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除了缺少憲法,這一點,李誠中已經讓吳中佐自幽州起身趕赴洛陽。
除了重塑御史臺外,李誠中加在李茂貞肩上的擔子不小,另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改制御史臺。御史臺分臺院、殿院和察院,臺院掌糾察中央百官,殿院掌糾察官員禮儀,察院則負責巡察地方官員。這樣的機構劃分其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分權,防止御史臺形成一言堂。但李誠中覺得,有了各個御史並立查案的“委員會”制度,再這麼分權就很沒有必要了。所以他打算三院合一,令御史臺以一個完整而統一的面貌出現。
在御史臺下,按照各道分別劃分有司,另外追設一箇中樞司,專門負責監察中央官員的任務。各司向所負責的片區派出御史,將職權和範圍相對明確下來。
過去的御史臺,也向地方派駐御史,一道設一觀察,數州設一巡察。但這種方法有幾分高高在上的意味,不是很接地氣。巡察御史在某一州縣待個半年,然後就立刻換地方,到下一個州縣再待半年,對於地方官員的威懾效果確實有,但實際糾察力度卻不大。另一方面,高高在上的觀察使又權力過大,很容易造成干擾地方政務的現象,天寶以後,很多觀察使實際上成為了一道的最高政務長官,甚至演化成為節度使,反而將自己的本職給丟掉了。
李誠中的改制主要就是針對這一點而來的,總體而言,就是六個字:常駐、輪換、專一。比如河北道,專設河北觀察使衙門,道以下,各州再設監察使衙門,乃至各縣均設巡察使衙門。這就是常駐的意思,也就是讓御史臺從中央和道一級,直接常設到縣,這樣的舉措,與李誠中在河北的官制是一脈相承的,核心思想就是處置權下移。
為了防止御史臺衙門在一地時間太久而與地方官員勾結,每三年一輪換就成為了必然,從一道觀察使開始,直到縣裡的巡察使,無論品級大小,三年必然調換一個地方,這就是輪換制度。
至於專一,言簡意賅,就是專一於監察事務,而不可參與地方政務,說白了,御史就要專心幹御史的工作,別想著對地方事務指手畫腳,否則監守自盜起來,監察事務就成了擺設。
在常設御史衙門內,同樣施行獨立辦案的制度。比如河北道觀察使,下設多名“同觀察”,少則三人,多則五人,均可獨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門長官挾制,保證了監察機構不會成為一言堂。
李茂貞最後問了一個問題,為什麼如此緊要的部門,會放心交給自己這麼個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對此,李誠中笑著做了解釋,無非三條而已:其一,李茂貞為岐王年久,家財鉅富,相較而言,不太容易為了財帛而耽誤職責;其二,李茂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統這個大染缸所侵蝕;最後,國家制度只要完善,其實誰當御史大夫都一樣。
這樣的回答很直白,讓李茂貞麵皮稍紅,不過卻也就此安下心來。李誠中又告訴李茂貞兩條原則:不可以公器而結私利——這是御史臺查案的最主要標準、只可查劾而不可判決——判定案子必須由大理寺來完成。
李茂貞心滿意足的離去後,吳中佐也抵達了洛陽。召吳中佐來洛陽的原因只有一個,建立如幽州一樣的法院體系,當然,李誠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就是恢復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漢時的廷尉,至北齊時始為專署。本朝年間,大理寺專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謂重大案件,皆有官員參與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專司官員案件判決的機構。但大理寺職權不高,斷案需刑部稽核,很多時候還要引入御史臺同斷,即所謂的“三司會審”。
由國家行政部門來斷案,是中國歷史綿延數千年的制度,判決權在於刑部,對於司法獨立來說是一個絕對的桎梏。李誠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擴張大理寺的職權。
九月十五,李誠中以監國名義下詔,升大理寺正卿為正三品官銜,位比御史大夫,與御史臺一樣,不受政事堂節制。同日,詔命吳中佐為大理寺正卿,重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擴充為一個從中央直到地方州縣的系統性衙門,下設各職能司,同時加設巡迴司。地方上,設都院、總院、分院三級法院體系,分別審理道、州、縣三級地方的案件判決。大理寺內設的巡迴司負責派出巡迴法院,在各縣之間巡迴,以待不服判決的申訴。
法院體系的建設,李誠中給出了一個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