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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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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的回答當然不能令馮道滿意,他看了看大堂上正襟端坐的眾人,指了指“降臣”中躍躍欲試的吳中佐道:“漢元,你說說。”

吳中佐表字漢元,是柳城大戶,祖上原是故營州都督府從事,兼行商業,家財豐厚。吳家是柳城少有的書香門第,家中藏書上千,子弟飽讀詩書。柳城被奚人佔據後,捨不得拋棄家財的吳家向奚人屈服,以重財賄賂奚人,同時積極為奚人出謀劃策,使家族得以在柳城延續。其後面對契丹人,吳家施以相同的策略,算是勉強保住了家業。

只不過無論奚人也好、契丹人也罷,對於積極報效的吳家,所看重的都是其財貨輸殖之能,他們本身就文治不太感冒,或者說壓根兒不懂,當然也就不會設立官衙管理柳城,一直想要出仕的吳家便無法重振家聲,可謂報效無門。

李誠中佔據柳城之後,吳中佐意識到其中蘊含著的良機,主動投到馮道麾下充任幕僚,希圖踏上仕途。對於契丹人殺人的案子,吳中佐利用這幾天時間翻遍了家中藏書,對此信心滿滿,極想在馮道面前加以表現。聽聞馮道指名,當即大喜,穩了穩激動的心神,恭敬道:“司士,某這幾日也對此深思良久。此案為當街相遇,雙方並無預見。受者辱人,而後受刀,案例清晰明瞭。依《永徽律》鬥訟篇所錄,殺人分六等,即謀殺、故殺、鬥殺、過失殺、誤殺、戲殺,此案顯然出於激憤而將受者殺死,但因抽刃臨於受者身,則當屬故殺之列。疏議曰:鬥毆者,元無殺心,因相鬥毆而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者,謂鬥而用刃,即有害心,合當斬。”

吳中佐的話引用律典,可謂判罰有據,同時明確了罪犯犯罪的性質及應當處以的刑罰,與劉子旭相比,高下立判,因此得到了馮道讚許。

唐律承隋代《開皇律》而來,經武德年間和貞觀年間兩次修改之後,於高宗朝最終形成完備,名為《永徽律》。其後則天皇帝的《垂拱律》和玄宗皇帝的《開元律》都是以《永徽律》為基礎進行修改,在使用方面並未超出其範疇。因此,大唐天下仍舊以《永徽律》為法律依據,朝廷在科考取士時的明法科中,所考的內容便以這部法律為主。

中國古代的許多法律原則,都是在這部法典中最初得以整合和體現的,比如五刑之說,即處罰的五種刑罰——笞、杖、徒、流、死。比如十惡之行——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又比如八議制度——八議的物件主要指親、故、賢、能、功、貴、勤、賓,也就是皇帝的親戚故舊及官僚貴族,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透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

此外,《永徽疏議》還確立了許多延續至後世的法理原則,包括劃分公罪與私罪、自首減免刑罰、共同犯罪、合併論罪、累犯加重、區分故意與過失、類推、老幼廢疾減刑、同居相瞞不為罪、涉外案件等處理原則。可以說,一部永徽律,奠定了中華法系在世界上五**系之一的地位。

吳中佐的言論以《永徽律》為據,可見其家中必然藏有此書。馮道一邊認真聽著,一邊已經開始打起了他家中藏書的主意。

吳中佐接著道:“至於是否禍及家人,則看司士是否依據前例。”

馮道問:“此話怎講?”

吳中佐道:“若依營州都督府羈縻舊例,唐人為胡人所傷,除傷人者依律懲處外,其部族當償付一定的牛羊,具體數額視犯者情節輕重。”

馮道問:“此為何時舊事?”

吳中佐道:“元和年間節度使劉總舊事。”

馮道被勾起了興趣,又問:“天寶年間如何?”

吳中佐道:“天寶年間,安節度每遇此事,著即興兵,必屠胡人部族方歸。”

馮道默然,吳中佐又道:“此為營州都督府羈縻舊例,營州為胡人佔據後,依照胡人舊例,胡人可以牛羊免罪,但一般不做懲處,是為空話,殺了也就殺了。”

眾人正在聽吳中佐引徵舊事,忽聽門外來報,李將軍已經入城!馮道大喜,忙率眾人趕到都督府衙前,翹首以盼。

過不多時,就見李誠中在眾軍將的前呼後擁下來到,馮道忙領眾人上前施禮。

文武相見,好一陣熱鬧,李誠中知道馮道正在商議對一起契丹人當街殺人的案件後,便想先聽一下,於是進了大堂,和眾人一道坐了下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