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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部分

如此種種條約中確認了中俄《璦琿條約》的效力,再次承認了沙俄對中國黑龍江以北領土的侵佔,並把《璦琿條約》規定為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40多萬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強行割佔。

同時條約又為沙俄進一步割佔中國西部領土製造了“條約依據”,這個條約極大地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

第524章訛詐

俄國人如此欺人太甚,僧王和一干大清談判代表都稍微看了眼那厚厚一跌協議體草稿,二話不說轉身就走第一輪談判剛剛開始便已宣告結束。

訊息傳出京中大佬一片譁然,大罵俄國佬貪婪無恥的同時,也對談判解決與列強聯軍之間的爭端失去信心。

尼瑪的連沒出兵的俄國佬都如此囂張狂妄,更不用提組成聯軍主力的英法連國,豈不是更是獅子大開口?

果然,之後的兩次談判,英國公使和法國公使也毫不客氣的拿出早有準備的條約草稿,一副勝利者的嘴臉實在讓人厭惡。

法國佬拿出的條約雖沒有俄國佬那般名目繁多,但也絕對惡意滿滿。

條約第一款:法國欽差大臣於己未年五月進京換約,行至大沽,該處武弁攔阻前進,大清國大皇帝甚為悔惜。

條約第二款:法國欽差大臣進京換約時,或於途次,或在京師,大清官員俱以相宜欽差之優禮接待,俾得任便稱其職守。

條約第三款:從換和條約之日起,咸豐八年在保定所定之和約暨遺補之款,除現在所改之款外,即日均應一一施行。

條約第四款:己未年在保定所定遺補第四款內載,中國賠補軍需銀二百萬兩,茲以刪去;今複議定,賠補銀共捌百萬兩。

在此數內,已收到去歲粵海關繳銀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零。其餘銀兩,宜在中國各海關每年收稅銀若干,按五分之一扣歸。

其交銀之時,系三個月交一次,首次宜於咸豐拾年八月十七日起而於十一月二十日止。但所交之銀,或紋銀,或洋銀俱可,其銀應交法國駐紮中國之欽差大臣,或所派之員亦可,但限定於十月十八日在津郡一盤現交銀伍拾萬兩。將來法國駐紮中國欽差大臣暨中國大臣各派委員,會議定立如何交收銀兩,如何立定收單等事,再為妥定。

條約第五款:中國今所賠補之銀本系為軍需,又為法國商人及其所保護者在廣東省城所有行內物件被百姓或燒、或劫。將來法國將此賠補之銀,均公允分攤與被累之法國人;其銀扣一百萬兩,派與法國民人及其所保護者,為補其害,或慰其苦,其餘皆抵軍費。

條約第六款: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諭,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條約第七款: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剋日通商,與別口無異,再此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立即施行,毋庸俟奉兩國御筆批准,猶如各字樣列載保定和約內,一律遵守如此。

法國水,陸二軍,俟在天津收銀全五十萬兩。方能退出天津,屯佔大沽、煙臺二口,待至中國將所賠之銀全數交清後,所有法國武弁佔踞中國各地方均應退出境界。然任水,陸各大將軍於天津扎兵過冬,而俟所定賠補之現銀給清後,則撤大軍退出津郡。

條約第八款:戊午年所定原約互換之日,所有法國屯於舟山之軍立當出境,續約條所定應繳銀五十萬兩繳清之日,除統兵官暫駐天津過冬諒不便即行撤兵外,應如第七款內所言,即駐津各軍亦應離城,退至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各等處駐紮,俟續約所定賠補款八百萬兩全數繳清,以上各駐軍再當掃數撤歸。

條約第九款:亦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法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準與法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家眷,一併赴通商各口,下法國船隻,毫憑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法國欽差大臣查照各口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條約第十款:戊午年所定之和約第二十二款內有錯載之字樣,即系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五錢,現在議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鈔銀四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銀一錢,嗣後大,法國船隻進口,俱按現在議定之數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