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穆爾圖淖爾至浩罕一線為界。
3、俄國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喀什噶爾設領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領事官與地方官各辦各國之人,不可彼此妄拿、存留、查治。”
4、東北新定邊界地區准許兩國之人隨便貿易,並不納稅;新疆貿易除伊犁和塔爾巴哈臺外,增闢喀什噶爾一口;恰克圖貿易,俄國商人可由恰克圖照舊到京。
也就是說在璦琿城所立和約之第一條,此後兩國東界定為由什勒喀、額爾古納兩河會處,即順黑龍江下流至該江、烏蘇裡河會處。其北邊地,屬俄羅斯國,其南邊地至烏蘇裡河口,所有地方屬中國。自烏蘇裡河口而南,上至興凱湖,兩國以烏蘇裡及松阿察二河作為交界。其二河東之地,屬俄羅斯國;二河西屬中國。自松阿察河之源,兩國交界逾興凱湖直至白稜河;
自白稜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由瑚布圖河口順琿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其東皆屬俄羅斯國,其西皆屬中國。
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二十里,遵照《璦琿條約》地圖所示,內以紅色分為交界之地,上寫俄羅斯國阿、巴、瓦、噶、達、耶、熱、皆、伊、亦、喀、拉、瑪、那、倭、怕、啦、薩、土、烏等字頭,以便易詳閱。
其地圖上地區,則必須兩國欽差大臣畫押鈐印為據。
上所言者,乃空曠之地。遇有中國人住之處及中國人所佔漁獵之地,俄國均不得佔,仍準由中國人照常漁獵。
此地從立界牌之後,永無更改,並不侵佔附近及他處之地。
而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後應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等處,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賓達巴哈之界牌末處起,往西直至齋桑淖爾湖,自此往西南順天山之特穆爾圖淖爾,南至浩罕邊界為界。
嗣後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處,以上兩條所定之界作為解證。
至東邊自興凱湖至圖們江中間之地,西邊自沙賓達巴哈至浩罕中間之地設立界牌之事,應如何定立交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員秉公查勘。
東界查勘,在烏蘇裡河口會齊,於咸豐十一年三月內辦理。西界查勘,在塔爾巴哈臺會齊商辦,不必限定日期。
所派大員等遵此約第一、第二條,將所指各交界作記繪圖,各書寫俄羅斯字二分,或滿洲字或漢字二分,共四分。
所作圖記,該大員等畫押用印後,將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羅斯收存;將俄羅斯字一分,或滿或漢字一分,送中國收存。互換此記文、地圖,仍會同具文,畫押用印,當為補續此約之條。
此約第一條所定交界各處,准許兩國所屬之人隨便交易,並不納稅。各處邊界官員護助商人,按理貿易。其璦琿和約第二條之事,此次重複申明。
俄國商人,除在恰克圖貿易外,其由恰克圖照舊到京,經過庫倫、張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貨物,亦準行銷。
庫倫準設領事官一員,酌帶數人,自行蓋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間若干,並餵養牲畜之地,應由庫倫辦事大臣酌核辦理。
中國商人願往俄羅斯國內地行商亦可。俄羅斯國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國通商之區,一處往來人數通共不得過二百人,但須本國邊界官員給予路引,內寫明商人頭目名字、帶領人多少、前往某處貿易、並買賣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項。所有路費、由該商人自備。
試行貿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臺一律辦理。
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並給予設立墳瑩之地,並照伊犁、塔爾巴哈臺,給予空曠之地一塊,以便牧放牲畜。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俄羅斯國商人及中國商人至通商之處,準其隨便買賣,該處官員不必攔阻。兩國商人亦準其隨意往市肆鋪商零發買賣,互換貨物。或交現錢,或因相信賒帳俱可。居住兩國通商日期,亦隨該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俄羅斯國商人在中國,中國商人在俄羅斯國,俱仗兩國扶持。俄羅斯國可以在通商之處設立領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並預防含混爭端。除伊犁、塔爾巴哈臺二處外,即在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中國若欲在俄羅斯京城或別處設立領事官,亦聽中國之便。兩國領事官各居本國所蓋房屋,如願租典通商處居人之房,亦任從其便,不必攔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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