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海域的巡邏以及護航任務。
為了培養和純被大量合格水手,已經從合格水手中尋找有天賦的軍官種子,兩廣水師三年間的人數規模擴張了兩倍都不止,起碼又近萬沿海漁民青壯以各種名義加入水師,然後進行足夠強度的訓練後,分批次參與水師的巡邏和護航,有需要的話也會被拉到圍剿海盜的最前沿。
只是讓他大感可惜的是,朝廷在這期間本可組建一支近代化海軍艦隊,而且還掏了數十萬兩真金白銀,只是英國佬狼子野心想要控制這支艦隊,結果引起朝廷警惕寧可毀了這支由英國佬掌握的艦隊,也不願乳糖列強直接插手水師軍務之中,白白浪費了一次向近代海軍大踏步靠近的機會。
話說早在咸豐十一年五月間,恭親王奕訢奏請購買英國軍艦用於“剿賊”,奉旨諭允,並令湖廣、兩江、兩廣督撫妥籌。兩江總督曾國藩復奏,謂“購買外洋船炮,為今日救時第一要務”。
但是他這麼講,卻不是說只要購買了外洋船炮,就能在軍事上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而是想表達另一種意思:“凡恃己之所有、夸人所無者,世之常情也;忽於所習見、震於所罕見者,亦世之常情也。輪船之速,洋炮之遠,在英、法則誇其所獨有,在中華則震於所罕見。若能陸續購買,據為己物,在中華,則見慣而不驚;在英、法,亦漸失其所恃”。
也就是說,對這些洋人“誇其所獨有”的“奇技淫巧”,咱們不妨聊備一格,作為擺設,及至日久天長,積少成多,君臣國人“見慣而不驚”,洋人也就“漸失其所恃”了。
此時所謂“中體西用”的說法風行,頗為後來全盤西化者詬病,曾國藩此時的態度則頑固到“用”一下也不情願,買來看看就夠了。
這種表面同意、骨子裡不以為然的態度,朝廷諸公自然看得出來,加之湘軍旋即克復安慶軍情稍緩,於是對購買船炮之事“遲之又久,未敢率行驟辦”。直到傳來太平軍欲購美國軍艦的諜報,迫於軍備競爭的壓力,總署才與洋人重開談判簽訂採購合同。
合同主要內容為:籌撥滬粵各地關稅,作為購船款,合同簽訂即預付一半,交驗後付清餘款。英艦駛至中國,由中國總兵官“總統”,兵弁從湖南、山東、滿洲招聘,酌情聘用一些外國(不限於英國)人作為舵手、炮手。合同從同治元年正月開始生效。
同治二年四月,自稱“大清國唯一海軍大臣”的李泰國(horationelsonlay)抵達北京,為交接軍艦作準備。由於對建設清國海軍抱有過分的熱情,他全盤否定了原合同除付款方式外的所有條款。
同時他還任命阿思本(sherrardos,borne)為艦隊“總統”,隨船帶來六百多名外國官兵,清一色“海龜”根本沒有放朝廷所言土鱉上船的意思。
這事哪成?
總理衙門“不勝詫異”,迅即“嚴詞駁斥”,“相持幾至一月”。
最後李泰國做了讓步,同意設立“漢總統”,將阿思本降格為“幫總統”,二人“均聽所在用兵地方督撫節制調遣”,共赴國難協剿金陵。原訂條款與此相悖者,做盡行廢除處理。
不過,總署在談判上取得了“巨大勝利”,具體操作尚需曾氏兄弟、李鴻章諸人負責,故總理衙門諮發各處,妥議妥籌。暗地裡商量如何排除洋人爭功。
曾國藩機敏,發現新合同明確了李泰國艦隊“協剿金陵”的任務。若然將來豈非要與湘軍同分克復南京之功?
這樣的事情,當然不能同意!
可是,僅自不願分功立言,格調未免太低,讓人笑話。看看國藩如何寸土必爭卻又不失風度的反駁。
他先重複一年前與朝廷形成共識的原則:“購買洋船之議,國藩嘆為救時第一要務,蓋不重在剿辦發逆,而重在陸續購買,據為己有,在中華則見慣而不驚,在英、法亦漸失其所恃”。
然後,譴責李泰國的毀約之舉,說他巧立名目,搞什麼“幫總統”,不過是排擠中國軍人,而讓外國人實際掌控艦隊,若真如了他的願,則“洋人本有欺凌之心,而更授以可凌之勢;華人本有畏怯之素,而又逼處可怯之地”,結果則是中國花巨資購買輪船,卻仍然“不得為輪船之主矣”。
對此,曾國藩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
首先,我方應“虛與委蛇”,在對方“儀文不甚倨傲,情意不甚隔閡”的情況下,“漢總統”率清軍駐於我方習用的長龍與舢板,“幫總統”則率洋人駐於鐵甲輪船,分船同泊,“徐講統轄之方”。
但是,對方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