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風聞親王大過奏聞,即以離間親親關係罪處斬。縱使藩王真有大罪,亦不得加刑,只能召到京師,由皇帝發落,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面申飭,或遣官諭以禍福,促使改過自新。洪武二十作年(1395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奉天門諭群臣,再次強調皇親除了犯謀逆不赦之罪,其餘的罪,均由宗親會議,報請皇帝裁決,有關部門只許奏聞,不得擅自逮捕;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使人致王罪而使王遇不幸的話,則天子必定是昏君,其長史司並護衛司可行文五軍都督府索取該『奸』臣,都督府應捕『奸』臣奏斬之,並族滅其家;而且郡王子孫才能堪用者,考驗授職升轉,即洪武時宗室子弟可以入仕。這些規定都足以使藩王直到作為天子耳目、監督地方的作用,尤其是當朝無正臣、內有『奸』惡,親王有權訓兵待命,等天子密詔統領鎮兵討伐。
經濟上,藩王不僅終身有俸祿,而且待遇很優厚。歲祿單是米一項,即達5萬石,是正一品大臣的50倍。此外,還有冊封、宮室、婚姻、喪葬等費用,並給予廚役、齋郎、鋪陳等雜役人員。
但是,到朱元璋後期,從在外諸王府大興土木、擅役工匠,靖江王府官欺凌指揮耿和等等問題中,亦漸漸感到藩王權重對皇權是個威脅,特別是皇太孫也曾問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