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秦法》,使軍權與內政分立;丞相與太尉分治文武之事,御史大夫專管監察之事,外部郡縣之上則設立總管一職。
以裴世矩為丞相,以李靖為太尉,並加上。將軍;以李密為大將軍,以魏徵為御史大夫。
以爨子恆為南中總管,以張龍為遼東總管,以羅藝為幽州總管,以竇建德為河北總管,以翟讓為河南總管,以王伯當為山東總管。。。。。。
土地制度暫時實行井田制,審判機關則分中央、郡、縣三級,總管無審判之權。
在秦國中央,元老院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審理全國案件,御史大夫和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
在細節上,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蒐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審判過程中,在犯人發表陳詞的時候,哪怕是法官明知犯人是在說謊,也不能打斷犯人陳述。
量刑的原則有——“確定刑事責任能力;區分故意與過失;區分犯罪後果輕重;共同犯罪和累犯加重處罰;誣告反坐;教唆犯加重;自首減輕處罰等。”
以上《刑法》直接照搬《秦法》,《刑法》的頒佈意味著雲中國有了依法立國的基礎,也同樣表明中國的人治時代迴歸到法治社會。
此時雲中國立國的制度與一千年蘇遊所定的國策相去甚遠,最重要的差別是否定了此前的議會制,而以“總管”為分封的封建制也有很大可能引發“山頭主義”,有著戰後軍閥混戰的隱患。
528進抵魯郡
雲中國立國之後,國家機器開始急速運轉起來。
蘇遊比較滿意的是,這個新建立起來的國度已收羅了他所熟悉的這個時代的將近一半的軍事人才,包括李靖、李密、羅藝、王伯當、秦叔寶、程咬金、羅士信等等等等。
美中不足的是,這個國家的內政人才只有裴世矩、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