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之法條,所謂檢校者,該身亡男孤幼,官為檢校財物,度所須,給之孤幼,責付親戚可託者撫養,候年及格,官盡給還。
這段話的意思就是說,按照宋朝法律,對父母雙亡的孤兒,政府有責任將他們家裡的財產核查清楚、登記在冊、存入檢校庫代為保管。這筆財產不是充公了,也不是捐給不相關的機構然後不管不問,而是定期從中拿出若干,發放給孤兒的監護人當生活費,等孤兒成年之後,政府再將代管的財產交還給他們。這種方式和後世西方國家的很多信託基金同出一轍,而且還更嚴格,這個信用是由政府背書的。
如果說這種信託責任太初級,沒關係,到了宋神宗時期,這個檢校庫制度又發生了根本上的變化。熙寧四年,負責管理檢校庫的吳安持(王安石的女婿)給朝廷寫了一個奏摺,對檢校庫制度提出了意見,他說放在檢校庫裡這些財物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發生貶值,不如拿出去放貸,不光能保值,還能讓錢生錢。這個建議最終被朝廷批准了,並重新制定了一套計算利息的辦法,這就是百分百的信託投資基金了。
除了檢校庫這種信託基金之外,一個社會的信用體系主要表現的地方就是商業借貸,在宋朝也有法律明文規定如何進行商業借貸。《宋會要輯稿。食貨》中就有記載,在北宋乾興元年,朝廷就立法,專門規定了賒買賒賣做了法律規定,大致意思是這樣的。凡是非現金交易的大宗交易或賒買賒賣行為,必須有牙人做為擔保人,還得簽訂三方責任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日期以及違約責任。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有欺詐行為,將受到法律追責。
這裡又牽扯到一個牙人的問題了,宋朝的牙人就是經紀人,也就是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他們就那麼靠譜嗎?不會出現一方串通中介坑蒙客戶的情況嗎?宋朝法律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還有一整套中介管理辦法和准入制度,從根本上降低了中介作假的可能性。
租儈,這是宋朝對所有經紀、中介、代理、公證、擔保機構的統稱,也就是我們所稱的牙人這個行業。這個行業在宋朝非常非常發達,這也是一個社會商業活動極度頻繁的副產品,他們幾乎遍佈每座城市裡的每個經濟活動中。庒宅牙人就是後世的房屋中介、牙嫂就是家政中介、出陸行老就是人力中介、通牙就是會外語的外貿代理人等等。
這些人並不是長個腦袋、嘴皮子利落、腦瓜子好使就能做牙人這個行業,宋朝專門有一部《牙保法》來規範牙人的行為。想當牙人,必須到官府申請一個身牌才能開張營業,這時候官府就會根據申請人的信用、名聲、能力、財產來判定他合適不合適當牙人。得到這個身牌之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牙人,否則就是黑牙,官府並不承認。
身牌在接洽交易時必須隨身攜帶,正面有持牌人的姓名、籍貫、從事行業和編號,背面還有約法三條,第一就是不得將未經印稅的貨物進行交易;第二不得阻礙買賣雙方自由交易,也就是不能強行中介;第三不得哄抬物價、拖延客商。這三條就和後世歐美警察查案一樣,還得當面朗讀給客商聽過之後,才能開始中介服務。所以說,有了正軌牙人的參與,雖然會付出一部分酬金,但交易的風險要小很多,多了一個擔保人嘛,而且也是政府背書過的。
正是有了這些完善的商業信用體系,宋朝的經濟活動才會如此發達,甚至已經出現了期貨這種高大上的玩意。比如說荔枝買賣,就不是現場定價收購的,而是在荔枝樹剛開花的時候,水果商就上門和種植者簽訂一個遠期合同,並支付一定數量的定金,把指定的荔枝樹全包下來了。只要這個合同簽完,這些荔枝樹上結的荔枝就歸水果商了,不管到時候結多結少、質量高低,反正果子一熟你就得交錢拉走,否則可以拿著合同去官府告你。除了荔枝之外,大米、布匹、絲綢、蠶絲等很多商品,都普遍使用這種遠期合同來採購。
最有意思的是,洪濤還在大宋朝發現了證劵市場,叫做交引鋪,不過這個證劵市場裡炒賣的不是股票,但意思差不多,是大宋朝庭發賣的各種交引。交引就是一種由政府頒發的提貨單,由於宋朝實行專賣制度,鹽、茶、礬、香藥、犀象角這些貨物都需要有交引這種檔案才能在市場上流通。宋朝政府售賣交引的時候,採取撲買制度,由商人自己出價,只要不低於政府的估價,就能成交。
為了鼓勵商人前來撲買交引,宋朝政府在估價的時候會故意往低估一些,留下一部分利潤空間給商人。所以交引的價格就分為實估和虛估兩個價格,而這兩個價格之間的空間,就有了炒作的空間。有腦子靈活的商人,乾脆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