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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定處罰逃人的律例——一這律例中最不公平的是,對“窩家”的罰則,比對逃人本身來得重。最初定製:窩家正法;窩家左右的九家及甲長鞭一百,充軍。即使逃人又復歸其主的,亦是如此;但後來發覺,這一來,逃人縱有復歸之心,但以不忍連累窩家,亦只好作罷,因而在順治三年,改寫“逃人自歸者,窩逃之人及兩鄰流徙,甲長並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俱免罪。”但抓到逃人,窩家仍然處死,妻子家產沒官,出首的人得分一份。

這樣立法的用意,是要使得窩家不敢窩藏逃人,逃人失所掩護,不能不復歸原處。至於逃人的罰則,抓到一次鞭一百,逃到第三次被捕,始行正法。同時地方官也有獎懲條例,自然是有逃人者罰,抓到逃人者獎。

縱然是這樣嚴酷的刑罰,依然不能制止逃人之風;而執行督捕的官員,傷心慘目,魂夢不安,因此在上年有個有良心的督捕侍郎,上了一道奏疏。湯斌曾經讀過好幾遍:

竊思籍沒非良法也!嘗按律例,藉沒止以處叛逆,而強盜已不預焉。獨窩進律例競籍沒,行之數年而未改,豈窩逃之罪,尤重於強盜乎?抑以初時,見逃人之多,故法不得不嚴耳!今且十一年於茲,其民之死於法、死於牽連者,幾數千百家,而究治癒為,選者念多,其故何也?蓋今日之選者與初時異,初時人自盛京而來,誰無父母妻子之思?而為之家者,見骨肉乍歸,誰無天性難割之情,且法度未明,冒昧容隱,選者為真選,窩者為真窩。自投充之門開,而所逃者不皆“東人”;自“放假”之事,而逃者不盡私往。甚有逃人乘機害本主,通同以居奇,變態多端,難以悉數,是逃者未必真逃,窩者亦未必真窩也

此刻在湯斌手裡的一件案子,就是“假逃”,作用是在勒索一家富戶。

這一案中的主犯,名叫莫武成,他做旗下家奴是自願的。滿洲人由外帶來的家奴,稱為“東人”;入關以後,自願認旗人為主,名叫“投充”。最初是因為畿輔良田,盡為滿洲人所圈,貧苦小民,無依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