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西北各官署內部,尤其是長史府轄下曹司原有的審計勾考的職司,全部劃歸到一個衙署專責掌理。 各曹、司、署衙門各自設立審察使,各府州縣下設審察官。 審察使、審察官由本侯提名,經‘文武大議’會商討論定案後再予以任命,負責主持各衙門官署本身錢糧出納帳目簿記地審察,職位應相當於各官署地副長官階級,官位低了,權威不夠是不好放手做事的。 審察使審計勾考地結果。 將會同該官署正印堂官向本侯及‘文武大議’呈報。 但各官署的正印堂官不得改變審察使、審察官簽發的審計結果。 若正印官有其他意見,可另行呈文向本侯分辨說明。 審察使之下。 需要的話,可以設定審察副使和審察屬員若干,以協助審察使審計勾考。 審察副使和其他審察屬員的招募和解聘均須經審察使批准,審察使可以終身任職,除非經‘文武大議’彈劾並半數以上透過,任何人無權罷免其職務,本侯或者長史也不行。
第二,在現有各官署之外,另設審計院,置於本侯的監察之下,職掌所有錢糧收支地審計勾考,對本侯直接負責。 都審計官的任命,嗯,也要透過‘文武大議’和監察院的質詢,細節上的東西,再商量吧。 都審計官任期十年或者二十年,除非因為觸犯刑律由‘文武大議’公議革職外,一般不得罷黜,都審計官以下的副貳佐官、參贊之類,例由都審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