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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0部分

四是超過需要之存糧,經核准後可外銷或供其他用途等等。

夏伯陽上書中,具體的還有數百條款,涉及計畫、預估算、送稽核定、資金、費用、獎勵金、承辦方(官辦或民辦公糧倉庫、商號、錢莊、貨棧等)、收購、倉儲、保管、加工、搬運、配撥、損耗等各個方面的繁瑣細務。

夏伯陽除了〈糧食平準策〉,還有其他上書策論,比如籲請完善已有的《尚義倉章程》,規定地主向尚義倉捐輸糧食的,可以折抵相當的田賦稅課,並同時在《稅賦課徵法》中增加相應條款;修訂原有的《平準倉章程 》,平準倉前立碑勒名,書明某人捐資若干、某人輸粟若干。 凡捐二百金以上的給予‘冠帶’,賤價平糶過千百石地建坊給匾,予以旌表,並免捐資輸粟地一家各色差徭冗役等。

總的來說,夏伯陽地上書獻策並不新鮮。 平準之策,桑弘羊在前漢武帝時代就已施行,後世屢有沿用;王安石變法中的‘市易法’‘青苗法’其實便是平準策的變化;而尚義倉、平準倉亦是本朝景泰年間‘本兵’(兵部尚書)於忠肅謙公之遺法,一直都有沿用。

但夏伯陽地上書獻策貴在詳盡嚴密。 種種細節考慮周全,方方面面的困難都有考慮且有解決之道,不管他獻計獻策是否完全切合實際,單隻這一點就不是一般人能夠想到和做到的。

而對於近年用兵於西域的西北幕府來說,糧食問題已經是重中之重的軍國大事,夏伯陽的上書恰如久旱逢甘霖,很快就被西北幕府採用。 長史府僅僅對其獻策稍作改動,即予分步頒行。

同時。 為了勸農促耕,長史府還結合西北幕府控制區的實際,又將原有地《田地減租則例》、《城鄉限息則例》等律例法令重新修訂,以便配合‘勸農桑、興水利、旺六畜、多積糧’國政大策的施行。

譬如以《田地減租條例》而論。 西北歷年以來大力推行田地‘定額租’,已經卓有成效。 西北農莊目前雖然大量使用奴隸勞作,但佃戶還是很有不少,而且其中相當部就分是剛剛脫離奴籍地新佃戶。 他們沒有做工的手藝、沒有營商的經驗,也沒有應募投軍的強健體魄,只會力農耕作、侍弄莊稼牲畜,且因為種種原因也未往西域邊陲移民的脫籍佃農。 地主與這些佃戶之間簽訂的佃契,每一租期的期限一般都在十年以上,這對於西北目前許多剛剛脫離奴籍地佃戶來說,定額租當然比分成租要好,他們可以做較為長期的打算。 雖然如此。 為了鼓勵增產糧食,西北幕府仍然制定《田地減租條例》,提倡和鼓勵地主給佃戶減免租子,規定地主減租可以相應折抵若干田賦、徭役,或者折算成糧食實物公債、土地債券,甚至官辦產業股份等等(西北自‘戍邊債券’發行以來。 籌集了大量金銀用作西北發鈔的鈔本準備,效果相當不錯,因此其他各種債券也在幾年間相繼出現,比如為取信於民,完全以糧食實物結算的糧食實物公債、土地債券等等即是)

再譬如以《城鄉限息條例》而言。 由於元亨利貞大銀莊、百鑫大當鋪等大錢莊、大銀號一直堅持以較低息口對外放貸,這等於是對那些本錢較小的高利貸商人施行殘酷的‘以本傷人’之法。 西北城鄉許多高利貸商人的放貸息口,因而被死死壓在較低水平。 本錢小且分散的高利貸商人長此以往,大有漸漸經營不下去之勢,多一半隻能在窮鄉僻壤苟延殘喘,或者轉賣鋪面關門歇業。 再或者被大錢莊、大當鋪兼併。 如此一來。 西北方面乾脆順勢頒佈法令限制放貸息口,明令限制高利貸商人地放貸。

而與糧食有關的《宗教賑濟捐助章程》、《賑災章程》、《互助賑濟條例》也相繼做了修訂。 將佛、道、密宗、清真、彌勒、大光明寺等宗派涉及賑濟捐助部分加以規制管轄,對地方官吏商賈和士紳儒生參與賑災也做了詳細規定。

總而言之,西北幕府的治民理政,日益呈現出精細周密、深納繁複的趨勢。 即便以雷瑾的秘諜眼線眾多又總攬全域性大勢,瑪麗雅亦是別有懷抱事事留心,卻也再不可能全知全曉,經常需要互相交流探討,才能最大可能地免卻遺漏錯失之憾。

兩人討論糧市見聞、糧政利弊之時,忽然間便又說到夏伯陽獻策之事,這人雖然上書獻策併為雷瑾所採納施行,但再三不願應徵出仕,雷瑾後來亦只得批示下屬官僚予以體諒,不再徵召他出仕,僅賜予夏伯陽一秩民爵,並特准比照州縣堂官之例,每期傳送一份官方邸報予他。

瑪麗雅此時問及此事,雷瑾遂笑而答曰:“自古儒生都以強項不屈為美名。 不懼權勢,以布衣而傲公侯者,士林清流鹹稱道之,天下傳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