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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部分

,從中漁利,亦是民之大害,以至城鄉紛擾不寧。

此等弊端,沿習多年,然而下官以為,地方州縣法規成例、鄉規民約、家規族法以及民間契約都應一體遞送法司備案稽核,不得與帝國和幕府先後頒行的律例法令有任何衝犯矛盾之處。

再則,爭訟之事不可避免,城鄉訟師應運而生由來已久,其中向來良莠不齊,且一味解紛息訟也未必就都是好的,過猶不及。以下官愚見,堵不如疏,與其讓訟師之中的害群之馬投機鑽營,挑唆生事,玩弄律法,不若允許訟師代人訴訟,並仿工商同業會館之例,依〈會社條例〉成立訟師會館,令訟師訂立同業守約,使訟師自行約束自律之。幕府還可訂立訟師條例,對違反律例的訟師處以刑、罰。”

雷瑾笑道:“按你說的意思,一是疏理編纂,劃一律例法令;二是鄉規民約、家規族法、同業守約等均應在有司備案稽核;三是訟師訂立同業守約或者頒行訟師條例,這三條本爵都準了。不過,允許訟師代人訴訟,有不少律例條文要修正廢止呢,少不得又是一番麻煩,那些儒生們又該跳腳了,不過就讓長史府頭疼去吧,呵呵。(注:包攬詞訟被認為有罪)

你下去以後詳細條陳上來,會同其他衙署試行辦理這三件事吧,你可還是‘幕府參軍’,雖然主理著審理院,這幕府裡外大小事兒還是要關注的嘛。

你剛才說到民間契約要在法司備案,我看開始這陣兒還是聽憑自願吧。

嗯,我想起來,說到這契約,稅務提舉司的‘稅務徵收’,前一陣上了個呈狀,提議在民間契約、借貸憑證、交易憑證上加貼一張‘官憑’,騎縫加蓋官府大印,欲藉此課稅,先生以為此議如何?”

“唔,就是那‘憑印稅’嗎?卑職回來就聽說了。民間商貨交易借貸出入的憑證契約單據,貼官憑,蓋以官府大印,以資彰信。嗯,只要課稅輕微,士庶倒是樂於接受的,尤其商人會比較歡迎。此項稅源廣聚,取之微而用之宏,頗有集腋成裘之效,非常好。”

“呵呵,這是題外話,近日我抽查下面一些州縣的提刑按察行署呈狀,發現寡婦嫁與不嫁也是一個大問題。有些州縣,婦女一旦失夫為寡,夫家的親族或是不欲寡婦分薄家產,或是禽獸其心欲圖謀利,將寡婦視為商貨,以至頗有不少逼婚逼嫁,轉手倒賣之事。先生以為如何措置為當?”

楊羅不假思索,回稟道:“若在卑職看來,寡婦幼子宜憫恤之。天下最苦者,莫若寡婦,伶仃無靠者,莫過孤兒,自宜優加憫恤。寡婦有翁姑者,改嫁與否由其翁姑(即今之公婆)做主;若無翁姑叔伯者,聽本婦自便,不許奸民逼婚。”

“然則時下許多宗族的族規家訓多不許族內寡婦改嫁,如此辦理豈不惹得群情洶洶?”

“卑職以為,既是那寡婦的夫家親族無良,法司若強令不許其改嫁,反失憫恤之意,不如這般辦理稍示憫恤,且不致於因‘背反倫常’而惹來太大的風波。凡明理之人自不會因此胡攪蠻纏,若有那等不明事理之人,也自有官法如爐,容不得奸佞之徒橫行也。”

“哈哈,此言在理。

唔,前日還抽查到一個小案件,乃是家務事。某富家外室,夫喪之後不容於正室,被大婦逐出夫家,別處賃屋而居,倚門賣笑過活,日久那大婦聞得外室收得其夫生前寄頓在他處的箱籠若干,便領人上門去打砸抄家,取去箱籠若干,如今那外室倒是託了得力的人,竟然訴之於提刑按察行署。以先生之見,此案幕府該不該管?若是該管,又當治以何罪?”

“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若是未經訴訟,自可不予理會,自古民不告官不究嘛!不過既是官署已經受理其訴,卑職覺著還是該管上一管。

那正室大婦既然不得官命而強闖了民宅,有司即可治其以強闖民宅之罪;至於那些箱籠財物,除非那正室握有確證,既能證實那些箱籠及箱籠中的財貨細軟綢緞金珠都是其夫專門留給正室的遺產,又能證實外室有欺瞞截留情事,否則當治其明火執仗入室搶奪之罪。”

“呵呵,”雷瑾眨了眨眼,笑道:“真主有沒有這般的訓言?”

楊羅呵呵笑答:“真主教導子民,不取非份之財。呵呵,不知下面人是怎麼結的這案子?”

“下面人哪裡結得了案?也不知道那外室請動了哪路神仙,居然能讓提刑按察行署莫名其妙的受理了她的訴狀,這案子又沒有什麼先例可循,那大婦的夫家和孃家人,兩家都氣勢洶洶到衙門叫囂吵鬧,提刑按察行署也慌了手腳,不知怎辦才好。

這以往若是正室大婦打砸了外室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