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瑾與楊羅議事的聲音,並沒有蓄意放低,外間的近身護衛是絕對可以聽清的,其實如果耳力比較好,再遠一點也都可以聽清。
“儒家講明刑弼教,經宋儒朱熹的闡發,謂是先刑而後教,本朝以重典治國蓋本乎此。”
這是楊羅正滔滔不絕的闡述他對帝國律例源由、宗旨的認識。
“帝國固有之律法,律、例為本。律典為常經,長期不變,時移世易,日久弊生;適時制例、編例,則以補律之不足。
帝國制律立法,律例皆重,律例並行,蓋立例以輔律,貴依律以定例焉。
凡制條例當與律義相合,以例補律所不備,以例補律之未詳,以例糾律之偏頗,以例變律之僵化。
凡律所不備未詳,或律之偏頗僵化,朝廷精心修訂條例、則例、事例、條規,悉焉備陳,欲使之歸於至當,適於治理。
帝國法例,除刑例之外,行政、民生、經濟、軍事等法例,大多因律典不備未詳,故而應時因事制例。
制例之弊,則在因事起例,致條例浩瀚繁累,得失混雜,不便治理,至有以例破律之事。深究因由,一則是君上隨心所欲、臨時頒行事例;二則是不法官吏訟師曲法、壞法,蓄意以例破律。
考帝國今之成例,包括《帝國問刑條例》在內,雖是細化《帝國律典》作具體之規定,以例補律,以例輔律,然而亦有輕重無常,浩瀚紛繁,雜亂無章,不能前後連貫,互相統一,甚至有前後條文互相沖違之缺失,易為不法之徒所用,歪曲律法,敗壞成制,危國害民,其弊非淺。
鑑於此中之弊,有專攻律學的有識之士,著述甚多,如《律解辯疑》、《律例箋釋》、《讀律瑣言》、《律例通考》等,都是欲圖於人有益,不致為奸徒曲法所害。
下官以為,因時制宜、靈活變通,對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補充,固所應當,但是應對《律典》、《令典》、《御製大誥》、《禮儀定式》、《教民榜文》、《軍法定律》、《憲綱》等浩瀚紛繁,雜亂不一的律例法令作統一疏理修訂,廢止不合時宜互相沖違矛盾的條文,俾使律例法令劃一,不致為不法奸民所用!呃——”
說到這裡,楊羅打住話頭,端起茶盅喝了口茶潤潤嗓子。
雷瑾知道楊羅雖則是出身於草野平民,但早年替回回馬家販賣馬匹牲畜,走南闖北,閱歷寬廣,多識多聞,民間疾苦多有知悉,且其早年奔走販負之時也不忘自行進修文學算籌、刑名律例、諸子百家之學,為人既精明細密,本身復又文武兼備,觀其一人獨往,隻手空拳整合組創起西北幕府活動於帝國北方的‘雪隼堂’秘諜網,獨當一面,力擔重擔,實是不可多得之幹才。楊羅這一番言語,他亦覺有理,遂笑道:
“先生見地令人深思,請繼續說下去。”
楊羅清理一下思路,繼續接著往下說道:“皇朝律典是定罪科刑的大法,只有違法犯罪,方一斷以律。然歷來對十惡重罪、公罪量刑、流徒配犯、老疾發遣等如何適用;對謀反、強盜、竊盜等罪如何量刑;以及告訴、審判、收禁、行刑的規定,都有編例細化或修正,已是相當周詳具體。
又如戶婚民事、繼承、債負,又比如女子繼承、戶絕資產、死商錢物、典賣倚當、負債出舉、不當得利都已有詳盡的律例條文。
再如我西北也頒行諸多律令法例,條例、事例、則例、事宜、判例等等亦是相當不少。
下官以為這些法例成文都宜統一疏理,編纂頒行之,以利西北官民一體遵行之。
再,歷來是‘爭罪曰獄,爭財曰訟’,鄉村鄰里,諸如分家不均、爭山爭水、或者田產、地基、鬥毆等糾紛,以往概依〈教民榜文〉的規定,由裡甲、族長、縣衙吏員等在‘申明亭’調解,對糾紛雙方曉以利害,說服雙方各自讓步,若調解不成,則由父老鄉親公斷。
此等民間訴訟,多依鄉規民約、家規族法、民間習慣和儒家禮範調處公斷,好處不必多說,其弊則因強弱易勢,容易被鄉村財勢雄強之家逐漸操控,武斷鄉曲,魚肉百姓,‘申明亭’反成為虎作倀的兇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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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初朱元璋曾頒佈〈教民榜文〉,對裡甲鄉村的‘老人’、裡甲如何理斷民訟和其他鄉村事務的方方面面,如‘里老’的組織設定、職責、人員選任和理訟的範圍、原則、程式及違揹榜文如何懲處等,都作了詳盡規定,是古代關於民事和民事訴訟的法規。此處借用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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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些訟師,居心不良,蓄意挑唆,包攬詞訟